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兆偉
主 文
理 由
一、
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4187號(聲請書誤載為113年度偵字第27054號)被告張兆偉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為
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7月23日確定,茲因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基隆關112年10月24日基普里字第1121030898號及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
鑑定報告、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112年12月21日HDMITWKBC字第00000000號及113年4月18日HDMITWKBC字第20240418號函
暨附件影本、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
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
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
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
沒收之」。再按
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既為上開
商標法第98條所定絕對義務
沒收之物,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
所稱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聲請宣告
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
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4187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及前開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偵字卷第99至100頁)可佐。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之結果,確屬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商標權之物,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12年10月24日基普里字第1121030898號及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鑑定報告、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112年12月21日HDMITWKBC字第00000000號及113年4月18日HDMITWKBC字第20240418號函暨附件影本在卷(偵字卷第35至60頁)
足證,
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
沒收之,自屬專科
沒收之物。
揆諸前揭說明,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上開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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