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亞崧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2年度偵字第14650號、113年度聲沒字第1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被告陳亞崧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65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
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同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65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本院卷第17頁),再經核閱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後認為無誤。扣案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物,均被告所有,此據其於警詢時、偵查中供陳在卷(偵卷第9頁、第99頁背面),皆為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且附表一所示之物均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天鵝堡企業有限公司提供之仿冒(盜版)品鑑識報告、比對鑑識報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授權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等資料在卷可稽(偵卷第26頁至第27頁、第29頁、第33頁至第40頁、第58頁至第94頁、第95頁、第96頁),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單獨宣告沒收之。又被告所涉違反著作權法部分,茲告訴人撤回告訴,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為因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之情形,是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意旨雖誤引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尚不影響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旨,本院當得自行援引適當法條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宗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王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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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