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吳澔澧
被 告 駱俊皓
日榕建材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詹為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6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日榕建材有限公司雖非該案被告,惟原告
起訴主張被告日榕建材有限公司為被告駱俊皓之雇主,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故原告起訴應屬
適法,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王麗芳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