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吳○衡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泉
            朱○婕
被      告  便利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列被告因被告李宗輔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7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宗輔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701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