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吳○衡
兼
朱○婕
被 告 便利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列被告因被告李宗輔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7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宗輔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701號刑事判決
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