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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5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4號
                        第555號 
原      告  吳秀菊
被      告  太豐觀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朝明 
上列原告因被告鄭淞耀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4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太豐觀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鄭淞耀因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4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鄭淞耀、太豐觀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前於民國114年9月1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原告對被告鄭淞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先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惟漏未將被告太豐觀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一併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爰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美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