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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正五金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林明德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簡靖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21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陸正五金有限公司、林明德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與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