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智易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金德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鄭乃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涉犯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而
上揭罪刑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
嗣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本院調解筆錄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景翔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書記官 施家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