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矚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宜容
吳俊達律師
劉繼蔚律師
被 告 劉麗利
選任辯護人 李慶峰律師
被 告 簡德和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郭嫈鸞
選任辯護人 朱峻賢律師
被 告 習翌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代 表 人 林峯白
選任辯護人 洪廷玠律師
林玉芬律師
被 告 林峯立
選任辯護人 連德照律師
陳國華律師
被 告 士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代 表 人 徐煌宜
選任辯護人 張百欣律師
陳志峯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279號、114年度偵字第18089號、114年度偵字第188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宜容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一編號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
主刑及
從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附表六編號2之手機壹支及
犯罪所得新台幣貳萬零玖佰零壹元均
沒收。
劉麗利共同犯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
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附表六編號32之手機壹支沒收。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簡德和共同犯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附表六編號74之手機壹支沒收。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郭嫈鸞共同犯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習翌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貳罪,各科
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貳萬零壹佰肆拾元沒收。
林峯白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二編號一至二「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附表六編號4之手機壹支沒收,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林峯立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之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附表六編號9之手機壹支沒收。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士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徐煌宜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附表六編號24之手機壹支沒收,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 實
壹、圖利、洩密、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
一、相關行為人身分之說明:
(一)謝宜容於民國112年3月1日起擔任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下稱:勞發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下稱:北分署)分署長,綜理、核決北分署內各項業務,對北分署辦理採購案之底價核定、招標、決標、驗收、結算、付款等事項具有主管及監督之權限,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劉麗利係北分署秘書室主任;簡德和係北分署秘書室股長,均係北分署「新莊本部空間美化整修工程(案號:nwda0000000)」採購案(下稱: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之主要承辦人,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為其2人主管之事務。
(三)郭嫈鸞係北分署綜合規劃科業務督導員,係北分署「113形象識別
暨視覺設計案(案號:nwda0000000)」採購案(下稱:主視覺設計採購案)之主要承辦人,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主視覺設計採購案為其主管之事務。
(四)林峯白係習翌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習翌公司)負責人;林峯立係林峯白胞弟,亦為習翌公司共同創辦人;徐煌宜係士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士禾公司)負責人。
(五)謝宜容於112年8月間因北分署辦理教育訓練邀請林峯白擔任講師,因此結識林峯白、林峯立,極為喜愛習翌公司之設計。
二、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部分:
謝宜容擔任北分署分署長後,認北分署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南棟之新莊本部3樓空間閒置、設計呆板,要求秘書室規劃改善,須於112年底前完成工程,秘書室據此辦理「新莊本部3樓交誼廳整修工程」採購案(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35萬元),然因無人投標而流標。謝宜容知悉上述情事,即屬意由習翌公司承作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明知辦理採購應遵守附表三所示法令,仍於112年8月15日前提供林峯白聯絡方式與劉麗利,指示劉麗利作為聯繫林峯白之窗口,與林峯白、林峯立等習翌公司人員討論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有關事項及協助習翌公司參與投標。劉麗利、簡德和明知辦理採購應遵守附表三所示法令,然因整修工程須於112年年底前完成,時間緊迫,且謝宜容極為喜愛習翌公司之設計,如由其他廠商施作,必遭謝宜容責難,因而與謝宜容共同基於洩密之
犯意聯絡,另謝宜容、劉麗利、簡德和、林峯白、林峯立並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事務違背附表三所示法令而圖利習翌公司之犯意聯絡,林峯白、林峯立、徐煌宜共同基於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聯絡,為下述
犯行:
(一)劉麗利、簡德和於112年8月24日接待林峯白、林峯立等習翌公司人員至北分署新莊本部丈量辦公廳舍,向林峯白、林峯立說明北分署各項需求,林峯白、林峯立即
著手進行設計規劃,提議將整修工程範圍擴大,經劉麗利向謝宜容報告,謝宜容裁示朝擴大工程範圍、提高預算金額方向辦理採購,並命劉麗利請林峯白、林峯立提出設計規劃及追蹤進度。謝宜容續於112年9月6日,與包含劉麗利、簡德和在內北分署一級主管一同接待林峯白、林峯立等習翌公司人員至北分署羅東就業中心場勘,當日中午由謝宜容設宴,席間林峯白、林峯立提出新莊本部整修工程初步設計圖,說明設計概念、植栽擺設,謝宜容當場表示喜愛習翌公司設計,指示劉麗利與林峯白、林峯立保持聯繫,依林峯白、林峯立之規劃進行新莊本部整修工程。
嗣劉麗利、簡德和於112年9月11日再次接待林峯立等習翌公司人員至北分署新莊本部進行丈量;
復於112年10月5日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AKA老宅咖啡」,由林峯白、林峯立及習翌公司人員與謝宜容、北分署各業務單位主管聚會,使林峯白、林峯立得就北分署新莊本部整修之事與北分署相關人員交換意見。
(二)劉麗利依謝宜容指示,與林峯白、林峯立、習翌公司專案經理張瑗雅密切聯繫,索取軟裝企劃書、工程報價,傳達謝宜容就新莊本部整修工程之指示與意向,及向謝宜容報告進度,謝宜容亦自行或透過劉麗利聯繫林峯白。於112年10月16日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招標文件公告前,劉麗利、簡德和即已多次與習翌公司人員開會,先行協調施工進度、報價、預算配置、需求書設計、內裝細節擺設等事項。
期間謝宜容除採納林峯白、林峯立提出之方案,裁示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之工程範圍擴大為三樓交誼廳與討論室、二樓休息室、三個樓層陽台,另為使整修工程於年底前完成,及避免採購金額逾150萬元須加入外部評選委員而增添變數,又採納林峯白、林峯立提出之方案,裁示劉麗利將三樓迎賓櫃檯、三樓入口牆面、三樓玻璃公告牆之形象設計製作(下稱:新莊本部玄關形象設計製作)自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拆出(後續亦以小額採購由習翌公司承作)。簡德和則與不知情之秘書室業務輔導員張家綺,共同以習翌公司提供之各項資料製作需求書、投標標價清單等投標文件,再於請購單上形式簽擬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辦理招標,於112年10月16日公告刊登招標文件。
渠等於招標文件公告前,由謝宜容、劉麗利、簡德和洩漏需求書、投標標價清單、投標須知、評分標準各項內容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與習翌公司,
猶如為習翌公司量身訂作採購案,習翌公司人員則多次至現場勘察、丈量,與北分署人員長時間溝通討論、進行工程規劃,因而充分掌握北分署首長即謝宜容之喜好、機關需求、機關預算與施工時程等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資訊,得以事先訪價、安排工班、編列工程費用、製作契合北分署需求之企劃書,而取得其他潛在競爭廠商所無之優勢,足以對其他廠商造成不公平競爭而影響採購公正。
(三)又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因屬工程類採購案,投標廠商須具備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室內裝修業、或室內裝潢業之資格,因習翌公司無上述資格,張瑗雅於112年10月12日聯繫劉麗利詢問招標公告是否仍維持資格要求,如仍維持資格要求習翌公司應如何處理,劉麗利與簡德和商議後,承續對於主管事務違背附表三所示法令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規定而圖利習翌公司之犯意,令習翌公司尋找配合廠商投標。林峯白、林峯立即共同基於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及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林峯立於112年10月13日聯繫當時在沖繩旅遊,原無投標意願之徐煌宜,商借以士禾公司名義、證件參與投標。徐煌宜亦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及以非法方法,使開標法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而應允。嗣112年10月16日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公告招標後,劉麗利、簡德和隨即通知張瑗雅領標,習翌公司人員
旋以士禾公司名義製作投標文件,並於士禾公司之投標文件中,包含與習翌公司間之合作意向書,經徐煌宜用印後由張瑗雅代為投標。
(四)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於112年10月31日開標,計有士禾公司、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慕築公司)、遠璟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遠璟公司)等三家廠商參與投標,簡德和擔任開標主持人,見士禾公司投標文件包含與習翌公司間之合作意向書,知悉士禾公司係習翌公司借牌投標之公司,且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有上述洩密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仍違法辦理開標,其中慕築公司因未檢附投標標價清單而不合格,由士禾公司、遠璟公司進入評選,於112年11月6日辦理評審會議。劉麗利為主席兼評選委員之一,見林峯立代表士禾公司以受評廠商身分出席,知悉士禾公司係習翌公司借牌投標之公司,且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有上述洩密而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仍評審士禾公司為第一序位。而習翌公司係利用事前獲取上述各項足以對其他廠商造成不公平競爭之優勢資訊參與投標,因而士禾公司於評審項目中之「企劃書/規劃設計內容」、「創意與技術創新」、「價格」、「簡報內容及答詢」所獲評分優於遠璟公司,獲評為第一序位廠商,最終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即以144萬6,000元底價決標予士禾公司。徐煌宜旋於款項入帳後,僅保留士禾公司木作施工費用15萬元、職安人員費用3萬元,其餘款項全數匯與習翌公司。
(五)嗣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施作完畢完成驗收,實際工程結算金額為143萬500元,習翌公司實際收取125萬500元,扣除相關成本後,習翌公司因而獲得約25萬100元之不法利益(以所收取金額20%計算)。
三、主視覺設計採購案部分:
謝宜容為塑造其個人及北分署之專屬形象,且為避免個別案件逐一由習翌公司承作遭質疑違法分批採購,遂計畫將包括113年三節禮品、卷宗、座排、名片、就業博覽會、選手服等所有對外活動、宣傳品之形象識別與主視覺設計,統整為一公告金額以下之採購案交由習翌公司承作,以使北分署空間、平面、對外活動及文宣品之設計整合為其喜好之整體風格,明知辦理採購應遵守附表三所示法令,仍指示郭嫈鶯作為聯繫林峯白之窗口,與林峯白等習翌公司人員討論主視覺設計採購案有關事項及協助習翌公司參與投標。郭嫈鶯明知辦理採購應遵守附表三所示法令,然因113年3月初即須完成花蓮地區就業博覽會活動主視覺設計,陸續另有國際技能競賽、身障技能競賽等活動,均需確定北分署主視覺設計內容始能推動,時程緊迫,且謝宜容極為喜愛習翌公司之設計,如由其他廠商承作,必遭謝宜容責難,因而與謝宜容共同基於洩密之犯意聯絡,另謝宜容、郭嫈鶯、林峯白並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事務違背附表三所示法令而圖利習翌公司之犯意聯絡,林峯白另基於違反政府採購法之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結果犯意,為下述犯行:
(一)郭嫈鶯依謝宜容指示,自112年8月25日起即與林峯白聯繫討論北分署活動主視覺設計之規劃,謝宜容並指示郭嫈鶯安排北分署各業務單位主管於112年10月5日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AKA老宅咖啡」,與林峯白及習翌公司人員聚會,就北分署各業務相關設計需求進行討論。而林峯白知悉謝宜容喜談「善之流轉」概念,遂加以衍生,提出「上善若水」企劃書,於會中進行簡報,以「上善若水,永續流轉」、「從善如流,生生不息」等老子道德經理念,結合水與「W」之波浪意向,定調理念識別為「上善若水」、視覺設計為「水波紋」,作為主視覺設計主要風格,深獲謝宜容好評,北分署人員亦因此知悉謝宜容極為喜愛習翌公司之設計。
(二)郭嫈鶯依謝宜容指示,與林峯白、習翌公司專案經理張瑗雅密切聯繫,傳達謝宜容就主視覺設計採購案之指示與意向,及向謝宜容報告進度,謝宜容亦自行聯繫林峯白。於113年2月6日主視覺設計採購案招標文件公告前,謝宜容、郭嫈鶯即已多次與林峯白等習翌公司人員開會,討論主視覺設計方向、機關預算與廠商報價、需求書內容架構、活動服裝設計示意圖、承作排程等事項。郭嫈鶯並告知林峯白北分署113年度預計辦理活動、製作禮盒時程等事項,俾利林峯白預為安排,另於113年1月9日通知林峯白採購案預計上網公告之時點,令習翌公司有足夠時間準備投標文件,復以林峯白提供之報價單製作採購簽呈之支出經費明細表,於113年1月15日將當時仍應保密之招標文件之一經費明細表(含每一項目、規格、單位、預估數量、單價及附註等資料)翻拍照片,傳送與林峯白、張瑗雅,令張瑗雅修正習翌公司報價單回傳,進而以習翌公司提供之各項資料製作需求書、投標標價清單等投標文件,再於請購單上形式簽擬主視覺設計採購案,於113年2月2日由謝宜容核決,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辦理招標;同日經林峯白詢問,又告知林峯白採購案預定之投標、決標日期,確保習翌公司相較其他競爭廠商能有充足時間備妥投標文件。嗣113年2月6日主視覺設計採購案招標文件經公告刊登,郭嫈鶯隨即通知張瑗雅領標。渠等於招標文件公告前,由謝宜容、郭嫈鶯洩漏需求書、投標標價清單、投標須知、評分標準各項內容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與習翌公司,猶如為習翌公司量身訂作採購案,習翌公司則與北分署人員長時間溝通討論、進行規劃,因而充分掌握北分署首長即謝宜容之喜好、機關需求、機關預算與承作時程等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資訊,得以事先訪價、安排合作廠商、編列、製作契合北分署需求之經費明細與企劃書,而取得其他潛在競爭廠商所無之優勢,足以對其他廠商造成不公平競爭而影響採購公正。
(三)嗣主視覺設計採購案於113年2月27日開標,計有習翌公司、博紳品牌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博紳公司)、初二行銷諮詢有限公司(下稱:初二公司)等三家廠商參與投標,博紳公司因未檢附納稅證明而不合格,由習翌公司、初二公司進入評選,而習翌公司係利用事前獲取上述各項足以對其他廠商造成不公平競爭之優勢參與投標,因而於評審項目中之「執行策略及規劃」、「經費編列」、「簡報內容及與答詢」所獲評分優於初二公司,獲評為第一序位廠商,最終主視覺設計採購案以125萬8,000元底價決標予習翌公司。
(四)主視覺設計採購案為開口契約,訂約時以單價訂約,每次以實作數量結算,
迄至113年10月4日,習翌公司施作完畢完成驗收而收取之金額為85萬200元,扣除相關成本後,習翌公司因而獲得約17萬40元之不法利益(以所收取金額20%計算)。
謝宜容擔任北分署分署長後,為拓展其私人關係並仿效勞動部三節送禮慣例,召集包含郭嫈鶯在內之綜合規劃科人員組成幕僚公關小組,指示由郭嫈鸞統籌辦理三節禮盒採購及形象宣傳。
詎謝宜容明知三節禮盒為北分署使用編列於「就業安定基金」或「就業保險基金」項目下之預算所採購,屬公用暨公有之財物,不得供其私人交際贈禮使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之犯意,接續於112年端午節、中秋節、113年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三節期間,指示郭嫈鶯將依公務名單寄送後剩餘之三節禮盒放置於其個人辦公室後方休息室自行保管,再將禮盒攜回住處
予以侵占,除供其個人、親屬私用外,亦贈送與推廣公務無關之附表四所示人員。謝宜容至少侵占如附表四所示三節禮盒12盒(價值共計2萬901元)。
理 由
一、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等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該條文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
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
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謝宜容、劉麗利、簡德和、郭嫈鶯、林峯白、林峯立、徐煌宜(下稱被告等7 人)及渠等之辯護人均同意有
證據能力,且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卷一第370至373頁),並經本院於審判
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認該等傳聞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
迭據被告謝宜容、劉麗利、簡德和、郭嫈鶯、林峯白、林峯立、徐煌宜等7 人於調查、偵查及本院中
坦承不諱,並互核相符,且經
證人張瑗雅、李燕玲、溫雅蓮、廖俊勝、吳屏昌、許美華、康信棟、高慶賢、洪柏芳、黃泓儒、叢秀琪、戴貝芸、張家綺、孔繁鍾、陳曉雯、廖怡雯、呂裕龍、雷詠婷、蘇純如、余駿國、李峻傑、蔡怡瑩、顏郁蓁、蕭珮君、蔡合量、蔡秀釗、陳雁平、許慈敏、楊莊榮、黃琦鈁分別於調查及偵查中證述在卷,且有:劉麗利手機內與謝宜容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扣案物編號E-1「張瑗雅」手機:與「劉麗利」鑑識資料電子檔含節錄影本、張瑗雅手機「230921-勞動部發展署北分署新莊本部軟裝規劃提案企劃書PDF檔」列印資料、「勞動部發展署北分署設計群組」群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劉麗利與林峯立、林峯白及張瑗雅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扣案物編號C-1「林峯白」手機、與「郭嫈鶯」、「謝宜容」、「劉麗利」、「習翌鐵三角(成員:林峯白、張瑗雅及習翌公司員工)」、「勞動部發展署北分署設計群組(成員:劉麗利、郭嫈鶯、林峯白、張瑗雅及習翌公司員工)」、「W北分署視覺設計(成員:林峯白、郭嫈鶯、黃泓儒、叢秀琪、高慶賢及習翌公司員工)」鑑識資料電子檔含節錄影本、勞動部發展署北分署設計群組、W北分署視覺設計、112年端午至113年中秋節禮品贈送清單、宣導品採購案全卷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勘驗報告(內有LINE對話紀錄及相簿照片)、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於112年9月18日上網公開徵求公告之列印頁面、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主視覺設計採購案請購單、習翌公司與士禾公司之評審結果、契約內容、習翌公司與士禾公司合作意向書等採購案全卷資料、習翌公司、士禾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士禾公司匯款回條聯(給習翌)、郭嫈鶯電腦內「0000000-善上若水企畫書-WDAProposal2023.pdf及0000000-勞動部發展署北分署主視覺應用規劃.pdf」檔案、0000000-善上若水企劃書-WDAProposal2023.pdf、0000000-勞動部發展署北分署主視覺應用規劃.pdf檔案影本、郭嫈鶯與林峯白112年8月25日及於112年9月13日、112年9月20日傳送予洪柏芳、高慶賢、溫雅蓮、吳屏昌等人之電子郵件往來紀錄、112年11月22日郭嫈鶯載有『報告分署長,檢陳陳習翌設計「北分署-主視覺空間應用設計提案」』之電子郵件含附件、扣案之謝宜容政府採購法令彙編(1)(2)畫記節錄影本、節錄評審評分表、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製作「勞發署北分署111年至113年三節禮盒採購預算計畫彙整表」、謝宜容任後贈送之三節禮盒照片、謝宜容與「郁蓁」(即私人理髮師)、「蔡怡瑩(大提琴老師)」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扣案物編號A-2「謝宜容」手機:與「高慶賢」、「劉麗利」、「郭嫈鶯」、「吳屏昌」、「謝易叡」鑑識資料電子檔含節錄影本、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扣案之「郭嫈鶯」手機:與「劉麗利」、「溫雅蓮」、「張瑗雅」;「叢秀琪」手機與「北分/金屬蕨美」鑑識資料電子檔含節錄影本、「北分/金屬蕨美」群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郭嫈鶯與林峯白、溫雅蓮、洪柏芳及劉麗利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年12月19日取得之習翌設計報價單、林峯白與謝宜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士禾公司彰化銀行存摺影本、習翌公司報價單、「W北分署主視覺設計」群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資料在卷足資
佐證(相關資料之證明事項、卷證出處詳如附表五
所載),足認被告等7人前揭
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
㈡被告簡德和之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被告簡德和於112年9月18日上網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是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目的是為了辦理招標作業,習翌公司在現場丈量或接洽,是為了提供參考資料,以供將來招標作業。而北分署112年10月16日公告之招標文件,與習翌公司提供之企劃書及估價單明顯不同。又本件招標之決標係參考最有利標精神,由評審委員評定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被告簡德和並未與習翌公司聯絡,而劉麗利也只是將之前已經公開的招標資料傳給習翌公司等語。被告林峯立之辯護人為其辯稱:簡德和提供與習翌公司之資料已經北分署公開,任何人均可下載閱覽
。被告劉麗利除向習翌公司洽詢建議外,亦向美傢公司提共規畫意見及估價,本件標案並非為習翌公司量身訂做美化工程採購案。其他投標公司均有至北分署進行現勘、丈量,對其他廠商並無不公平競爭。美化工程案係採最有利標,
而非最低標精神,投標廠商並不會因報價低而取得決標優勢等語。惟查:
⒈簡德和於調詢中
自承:印象中習翌公司提出的報價與先前改造概算金額差不多,企劃書內容也與當初繪製的意向圖差不多,標價清單原始版本所列工項是我參考我習翌公司就改造北分署辦公室3樓空間的意向書内容撰寫的等語(見簡德和114年1月15日調詢筆錄第5、6頁)。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峯立(下僅稱姓名)於偵查中證稱:112年8月北分署的簡德和主動連繫我們,希望我們能夠協助,提出關於北分署美化案件的企劃書,後來聯絡人是簡德和、劉麗利,簡德和主要是透過北分署的電子郵件聯絡,當初簡德和說北分署對空間美化有一些區域的想法,希望我們提出企劃書,整個事情起源是112年8月15日簡德和主動聯繫我們洽談交誼廳裝修工程相關事宜,112年9月15日就寄給我們公開需求企劃書檔案,我們從這個時候就著手做這些事情,在簡德和主動聯繫後,我們有跟簡德和說我們要去現場瞭解,我與同案被告林峯白於112年8月24日到北分署現場場勘,丈量是在112年9月11日或12日由同事去北分署現場丈量等語(見林峯立114年3月18日偵訊筆錄第2、5、9頁)。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峯白(下僅稱姓名)於偵查中證稱:112年8月24日習翌公司至北分署新莊本部場地勘查,112年9月6日我、林峯立、習翌公司人員參與北分署羅東就業中心整修規劃工程場勘,場勘後至餐廳用餐,席間我提出北分署3樓空間美化設計方案規劃建議,8月24日去北分署場勘時,北分署人員對我們做流程介紹,提出很多需要設計的需求,想聽聽看我們有什麼樣的建議等語(見林峯白114年3月18日偵訊筆錄第2、4頁)。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劉麗利(下僅稱姓名)於調詢及偵訊中證稱:112年8月24日林峯白、林峯立、張瑗雅至北分署現場場勘,出席人員有簡德和、我等人,現勘結束後林峯白表示僅規劃交誼廳,招標規模及面積太小不好施作,謝宜容再找我約林峯白於112年9月6日到羅東場勘,場勘結束後林峯白、林峯立、張瑗雅、謝宜容、簡德和、我等人吃午餐,林峯白又提出整個北分署3樓空間美化的設計方案,謝宜容很滿意,並指示我們朝這個方向規劃,才有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當天林峯白的規劃就有很多綠色裝飾及植栽,謝宜容在午餐時也有向簡德和、我及其他在場人表示就照習翌公司提出的規劃內容施作,但由於整個北分署3樓空間美化預算過高,我和簡德和討論後,向謝宜容建議將空間限於特定區域,不是整層,謝宜容同意後我們在112年9月間在採購網公開徵求及詢價;謝宜容是指示我和簡德和就新莊本部整修一事,照著習翌公司規劃進行等語(見劉麗利113年12月10日調詢筆錄第7、10頁;114年1月15日偵訊筆錄第3頁)。
⒌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宜容(下僅稱姓名)於偵查中證稱:112年8月間因為舉辦教育訓練結識擔任講師的林峯白,112年8月24日林峯白至北分署現場場勘,出席人員有簡德和,112年9月6日羅東場勘後簡德和有一起用餐,用餐時也有提到交誼廳的案件,林峯白提出整個北分署3樓空間的規劃建議等語(見謝宜容113年12月11日偵訊筆錄第2、3、5頁)。
⒍證人張瑗雅(下僅稱姓名)於調詢及偵訊中證稱:習翌公司112年7、8月間就初次到北分署新莊本部辦公室查看現場及拜會,習翌公司有林峯白、林峯立及我,北分署有劉麗利、簡德和等人接待,當時就能感受到氣氛很活絡,林峯白與劉麗利、簡德和等人早已認識且有一定共識,
彼此是積極朝同個目標前進;112年8月底我跟林峯白、林峯立去北分署參觀,參觀過程中簡德和、劉麗利會跟我們說明希望各個辦公空間將來要怎麼利用跟改善等語(見張瑗雅113年12月10日調詢筆錄第6、19頁;113年12月11日偵訊筆錄第3頁)。
⒎證人孔繁鍾(下僅稱姓名)於調詢及偵訊中證稱:112年謝宜容找劉麗利及簡德和3人去討論而決定簽辦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後續的履約及施工管理也是謝宜容、劉麗利及簡德和3人最清楚,謝宜容針對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都是直接找劉麗利及簡德和商量等語(見孔繁鍾113年12月10日調詢筆錄第5頁、偵訊第3頁)。
⒏又112年8月15日14時40分許,簡德和以電子郵件提供先前北分署新莊本部交誼廳整修工程的需求書給習翌公司,同日16時41分許,簡德和又去信請習翌公司派員到北分署洽談整修工程事宜,於信中並表示稍早有與習翌公司通過電話,習翌公司於翌(16)日回信約定日期現勘,並請簡德和提供平面圖及照片,習翌公司因而於112年8月24日至北分署現勘,同年9月7日17時49分許,張瑗雅寄發信件給簡德和,約定同年月11日或12日進行現場丈量,並詢問是否可提供平面圖CAD檔,同年月15日16時9分許,簡德和更寄送其甫於同日16時5分許新增,尚未上網公告(公告日期為112年9月18日,見114年度偵字第2279號卷八第26頁)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頁面給習翌公司,此有上開郵件及郵件所附附件參考資料頁面1份(見114年度偵字第2279號卷四第155頁以下之「被證」4至6)在卷
可佐。
⒐綜合上開證
人證詞及
書證可知,簡德和早於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112年9月18日依法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前,即與習翌公司聯繫,依謝宜容指示與劉麗利、林峯白、林峯立等人討論整修風格、協助習翌公司丈量、準備估價報價文件及投標,並於112年10月16日公告刊登招標文件前,由謝宜容、劉麗利及簡德和洩漏需求書、投標標價清單、投標須知、評分標準各項內容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與習翌公司,簡德和辯稱其係承辦人,故其所為僅係112年9月18日後,已依法上網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進而被動接受習翌公司提供參考資料云云,所辯並不可採。
⒑辯護人雖稱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公開招標文件(114年度偵字第2279號卷八第30頁)與習翌公司提供的企劃書(114年度偵字第2279號卷四第163至174頁)及估價單(114年度偵字第2279號卷四第175頁)明顯不同云云,然查: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投標標價清單所列直接工程費的區域及項目,除4樓東側陽台外,均與習翌公司提供的估價單所列區域及項目相符,習翌公司估價單甚至是各工項更細節的報價明細,而北分署擴大整修區域及增加預算,亦均是因於公告前與習翌公司商討而更改,又北分署的需求書(114年度偵字第2279號卷四第30頁反面至第31頁反面)所載此工程重點如預算金額145萬元、不需申請裝修許可為原則、綠美化元素、增設休息桌椅及節能環保等關鍵要素,均與習翌公司企劃書內容相符,該企劃書內容並已包含北分署全區平面圖及現場照片,此均如上所述,為112年9月18日前習翌公司已與簡德和等人聯繫並至現場勘查、丈量始可取得之資料,故上開兩份資料僅是形式上格式的不同,實質內容均相符,所辯已不可採。
⒒又辯護人稱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係參考最有利標精神,由評選委員會評定為最有利標而得標云云,惟查:劉麗利於112年9月15日傳訊息給張瑗雅,告知謝宜容又交待一個區域,並詳述區域規劃如軟裝擺設、天花板高度、防火區間隔等細節,且已要繪製2D及3D圖,劉麗利於同日亦有將上述傳給林峯立,此有劉麗利與張瑗雅、劉麗利與林峯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2279號卷二第154至165頁、卷三第104至108頁)在卷可佐,
可證於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上網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112年9月18日前,標案早已進入繪製2D及3D圖階段,又標案評審委員係由分署長自建議名單挑選,劉麗利等科長以上主管都在建議名單內,而已明確知悉謝宜容意向,且早已與習翌公司聯繫標案事宜之劉麗利為本標案評審委員,習翌公司透過士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下稱士禾公司)投標,內容完全依照謝宜容喜好製作,實際上也確有其他廠商如遠璟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遠璟公司)、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投標,其中遠璟公司投標資格均符合(114年度偵字第2279號卷2第150頁),然沒有同樣事先得到投標相關資訊而失去公平競爭機會,影響採購公正,是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被告等人行為已使習翌公司、士禾公司取得其他潛在競爭廠商所無之優勢,足以對其他廠商造成不公平競爭而影響採購公正。
⒓簡德和於調詢及偵查中供稱:有和劉麗利討論過,如果習翌公司要參與標案,需要找尋其他具備丙等以上執照資格的廠商合作投標,有注意到士禾公司與習翌公司合作意向書,可預見士禾公司得標會與習翌公司共同承作標案等語(見簡德和114年1月15日調詢筆錄第11頁,同日偵訊筆錄第3、5、7、8頁,合作意向書見114年度偵字第2279號卷2第151頁)。
⒔劉麗利於112年10月12日已傳訊向張瑗雅表示,投標廠商需有室內裝修許可資格,張瑗雅表示習翌公司要多幾天跟室內裝修夥伴討論合作方式(114年度偵字第2279號卷二第159頁),標案最終確由士禾公司投標及得標,並以士禾公司與習翌公司簽署合作意向書、授權書之方式,實際由習翌公司處理投標事宜及承作工程,此有士禾公司及習翌公司之合作意向書、封標文件、投標廠商授權書(見114年偵字第2279號卷八第151、170
、172頁)在卷可佐。
⒕習翌公司與北分署人員自112年8月起,即已開始商談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事宜及細節,然於同年10月12日劉麗利、張瑗雅等人始忽然發覺,習翌公司因本身並無標案要求的丙級以上專業資格無法投標,故林峯立旋即於翌(13)日聯繫
原本根本無投標意願、甚至當時還在沖繩旅遊之徐煌宜,商借士禾公司名義投標,投標資料均由習翌公司負責準備,附有由士禾公司與習翌公司簽立之合作意向書,得標後的工期士禾公司也因近期工程繁忙無法施作,由林峯立自行找其他工班,工程品管人員也是林峯立找來臨時雇用在士禾公司名下,工程絕大部分以軟件為主,林峯立僅以施作木工及職安人員名義給付徐煌宜18萬元,其餘如空污費用實際上亦由習翌公司繳納,此經徐煌宜於警詢及偵查中自承在卷,並有徐煌宜與林峯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2279卷3第114至119頁反面)在卷可佐,故士禾公司及徐煌宜所為,不僅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證件參加投標,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借牌投標罪,亦有與習翌公司、林峯白、林峯立共同商討投標及投標後如何規避規定,實際上由習翌公司施作工程、雇用品管人員及如何分配自政府取得之標案款項,故士禾公司及徐煌宜亦有與習翌公司、林峯白、林峯立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犯行。
⒖簡德和辯護人稱簡德和是採購案的承辦人,習翌公司是在112年9月18日依法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後,才提出企劃書及估價單給簡德和,簡德和並無與習翌公司聯絡,只有劉麗利依謝宜容的指示協助習翌公司云云。然查,簡德和偵查中已供稱習翌公司的報價、企劃書內容都與先前概算印象中都是差不多的,標價清單原始版本所列的工項,也是簡德和參考習翌公司的意向書來撰寫(見114年度偵字第2279號卷二第169至170頁)。林峯立偵查中稱112年8月北分署的簡德和主動與他們聯繫提出企劃書,8月15日簡德和主動聯繫9月15日寄給習翌公司公開需求企劃書的檔案,簡德和主要聯繫之後,習翌公司才跟簡德和說要去現場瞭解,林峯立、林峯白於112年8月24日到北分署現場場勘,丈量是同年9月11日、12日或12日由同事去現場丈量的(見114年度偵字第2279號卷三第99頁反面、第101、103頁)。林峯白偵查中則稱8月24日習翌公司現場場勘,北分署人員對他們做流程的介紹,提出了很多需要設計的需求,想要聽他們建議,112年9月6日林峯白、林峯立、習翌公司在羅東工程的場勘後,到餐廳用餐,期間,林峯白去提出本案規劃的建議(見114年度偵字第2279號卷三第122至131頁),劉麗利偵查中供稱112年8月24日林峯白、林峯立、張瑗雅到現場場勘,劉麗利和簡德和有出席,結束之後,林峯白表示只是規劃交誼廳,招標的規模跟面積太小會不好施作,9月6日到羅東結束之後,林峯白、林峯立、張瑗雅、謝宜容、簡德和及劉麗利有吃午餐,林峯白提出整個北分署3樓空間美化的設計方案,這方案謝宜容很滿意,所以就指示他們朝這個方向來做規劃,才會有本案的工程,當天林峯白的規劃就包含了很多綠色裝飾跟植栽,這都是謝宜容喜愛的規劃。謝宜容在午餐時,也有向簡德和及劉麗利跟其他在場的說,就照習翌公司提出的規劃內容來施作,劉麗利還有說因為預算的關系,所以她和簡德和討論之後,向謝宜容建議將空間限於特定的區域,而不是整層,謝宜容同意之後,他們於112年9月間在採購網公開徵求跟詢價,謝宜容指示簡德和、劉麗利就本案工程照著習翌公司的規劃來做進行(見114年度偵字第2279號卷二第129至133頁)。謝宜容偵查中稱112年8月24日林峯白到北分署現場場勘,出席的人員有簡德和;9月6日羅東場勘後簡德和有一起用餐,用餐時也有提到交誼廳的案件,林峯白提出整個北分署3樓空間的規劃建議等語(見114年度偵字第2279號卷二第96至98頁)。張瑗雅調詢及偵查中證稱習翌公司112年7月、8月初次到北分署新莊本部辦公室查看現場及拜會,北分署有劉麗利、簡德和這些人去接待,當時的氣氛很活絡,林峯白、劉麗利、簡德和他們早已認識,而且有一定的共識,是朝同一個目標來前進的。112年8月張瑗雅、林峯白、林峯立到北分署參觀,參觀過程中,簡德和、劉麗利會跟他們說明各個辦公室的利用還有改善(見113年度他字第11879號卷五第4頁反面、第11、121頁)。北分署職員孔繁鍾則稱112年謝宜容找劉麗利、簡德和三個人去討論,才決定簽辦本案的工程,後續的履約跟施工管理都是謝宜容劉麗利、簡德和三個人最清楚,謝宜容針對本案工程都是直接找劉麗利、簡德和來做商量等語(見113年度他字第11879號卷五第215、255頁)。又據卷內信件顯示於112年8月15日下午2時40分,簡德和用電子郵件檢送本案工程的需求書給習翌公司,同日2個多小時後即下午4時41分,簡德和又再次寫信去給習翌公司表明身份,且說同日下午稍早其實有跟習翌公司通過電話,請習翌公司派人來本署洽談本案工程,並且留下簡德和及劉麗利的聯絡方式。隔日下午2時55分,習翌公司張瑗雅即回信給簡德和說要幫林峯白、林峯立敲定8月24日早上10時到新莊現場場勘,張瑗雅有請簡德和要多提供一些像是平面圖照片的資料來做行前討論。另據112年9月7日的信件顯示,下午5時49分,張瑗雅又請簡德和提供新莊辦公室平面圖的CAD檔,之然約隔周一或周二,也就是剛才說的9月11、12日到現場丈量。而所謂CAD檔,依照維基百科的解釋,CAD檔為電腦軟體製圖類比實物的輔助設計圖檔軟體,常常用於各種製圖,裝潢經驗顯示,設計師主要是靠CAD檔軟體繪出房屋建築的裝潢的設計。據上開來往電子郵件顯示,郵件是簡德和在112年9月15日下午4時09分寄送公開徵求企劃書的附件給習翌公司,而公開徵求企劃書的附件係本案工程依法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的公告,時間為112年9月15日下午4時05分,足徵簡德和在112年9月15日下午4時05分新增公告以後,就存取了PDF檔,在1分鐘後即下午4時06分就存檔,再以附件的形式迫不及待的在3分鐘後,即以電子郵件立刻寄給習翌公司,然查,本件公告實際上係於112年9月18日公告,
足證簡德和在9月18日之前即已與習翌公司討論過整體的整修風格,協助丈量跟投標(見114年度偵字第2279號卷四第155至158頁、同卷八第26頁),是簡德和所辯顯不可採。又簡德和復辯稱,投標清單和企劃書是不符的,即本案工程之公開招標文件跟習翌公司提供的企劃書、估價單都不一樣,然觀諸兩份資料的內容,投標標價清單所列的直接工程費的區域跟項目,除4樓東側陽臺以外,都與習翌公司提供的估價單所列的區域跟項目是相符的。而且習翌公司提出之估價單,甚至是每一個工項各細節的報價明細,與北分署願意來擴大整修區域跟增加預算,如前證人的證詞所述,均係因在公告前就和習翌公司討論後才去做修改。再看北分署的預算金額145萬元,預算整修範圍是綠美化元素,溫馨、簡約舒壓、增設休息座椅、節能環保這些關鍵要素,均與習翌公司企劃書的內容相符。且習翌公司先前提供的企劃書內容即包含北分署全區平面圖跟現場照片,均係因為在112年9月18日以前,習翌公司便與簡德和等人聯繫,且至現場勘查、丈量始取得資料。是北分署公告需求書前,習翌公司即已知悉其需求。此部分簡德和所辯亦非可採。同案被告劉麗利偵查中供稱:112年9月6日林峯白跟他們提出的規劃設計中就有綠色植栽裝飾,當時謝宜容也有在場,跟在場人員說相關的工程設計就照習翌公司的規劃內容施作,士禾公司的企劃書是習翌公司人員設計的,設計內容也有綠色裝飾植栽,符合謝宜容在羅東的指示,所以劉麗利才會在評審評會中給士禾公司比較高的分數。劉麗利復稱有評審委員跟大家指出士禾公司規劃設計的內容,就是謝宜容喜好。評審現場有人問劉麗利相關的問題,劉麗利也有跟大家提到這個案件是謝宜容關心的案件,有去過謝宜容辦公室的人也都知道,謝宜容喜歡的就是綠色的裝飾和植栽,士禾公司提供的設計風格就是充滿這些元素,跟謝宜容辦公室的裝潢風格是一致的。劉麗利又稱評委會拿到廠商的企劃書,看到廠商提出的企劃內容,就會知道這是士禾公司跟習翌公司搭配的廠商,大家也都看得出來是謝宜容的風格,跟另外一間廠商提出的內容確實有明確的差異(見113年度他字第11879號卷四第17至24頁)。證人即評委廖俊勝稱:謝宜容喜好林峯白跟習翌公司的設計風格,這是北分署內同仁都知道的事情,謝宜容是北分署的主官,各科室主管當然就會依謝宜容的美學去做評選,也就是這個美學就是林峯白的設計(見113年度他字第11879號卷四第68至69頁)。另一位評委許美華亦稱:112年10月5日有辦一個設計師有約活動,這當中謝宜容就有一直提到他喜歡的概念善上若水,北分署人員都知道謝宜容喜歡林峯白、林峯立、習翌公司的設計。本案的工程在評選當日,評選小組成員評分決定時有做討論,劉麗利有說這個案子是長官謝宜容關心的,大家都知道謝宜容的喜好,劉麗利這樣講,就是要請大家支持謝宜容喜歡的林峯白、林峯立所形式上出來代表的士禾公司,讓他承攬標案。許美華亦稱:當天聽廠商報告時,其實就看到林峯立,士禾公司當時來報告的人就是林峯立,那評選人員確實也都知道謝宜容對林峯白、林峯立的喜好,也知道士禾公司代表的就是他們。投標前林峯白、林峯立也有來北分署看過場地,大家都知道謝宜容喜好,所以才給士禾公司高分,讓士禾公司當選,也就是說劉麗利這些科長以上的主管都在評委會建議名單內,也明確的知道謝宜容喜歡的東西是什麼,實際上也確實有其他廠商投標,而且至少有一家廠商是符合投標資格的,但是因為習翌公司有上述的狀況取得了優勢(見113年度他字第11879號卷四第128至129頁反面),顯然足以對其他廠商造成不公平競爭,而影響採購的公正。
⒗士禾公司、徐煌宜之辯護人稱:本件不構成政採法第87條第3項之罪,是在112年10月12日該標案劉麗利跟張瑗雅忽然發覺習翌公司不具資格投標,習翌公司需要找能投標資格的廠商合作才能投標,林峯立立刻在隔天去聯繫原本根本跟這標案沒有任何關係,甚至當時還在沖繩玩的徐煌宜,跟徐煌宜商借是不是由士禾公司來投標,標案最終是士禾公司跟習翌公司簽了合作意向書、授權書,實際上習翌公司是全權處理這些投標事宜跟承做工程等語。然查,士禾公司在本件標案中實際僅做了木工15萬元、及職安證照費用3萬元,甚至連工程品管人員,亦均係習翌公司負責找來掛名在士禾公司底下。習翌公司除了上述的木工、職安人員證照費用以外,工程水電、鐵建、軟裝相關費用、文件、手續這些全部都是習翌公司一手包辦,兩個公司所拿到最後的工程款也有18萬元與125萬500元顯著的差別,顯見士禾公司負責人徐煌宜,有與習翌公司負責人林峯白人共犯本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犯行。
⒘林峯立辯護人辯稱:本件標案之內容,最晚於112年7月4日即已經公開,然查112年7月4日標案與112年10月16日標案,係兩個完全不一樣的標案。此從兩個標案之公告日、標案案號、標案名稱到標案金額完全不同即可看出。其次,112年7月4日之標案因沒有任何廠商來投標,始會有本案112年10月16日之新標案出現。此從簡德和在112年8月15日號寄送的需求書當中,標案之標題為新裝本部交誼廳整修工程,而非7月標案的3樓交誼廳整修工程亦可看出。其次,112年8月15日簡德和寄給習翌公司的需求書,抬頭亦載明「本案標案的範圍不限於3樓」,足見標案已經修改,蓋112年7月4日之標案,其公告所附的需求書上面是有3樓的,所以無論是客觀的內容,還是簡德和、習翌公司、林峯白、林峯立他們主觀上的認知,此即為兩個不同的標案。並不是誤載,亦非誤繕,而係兩個完全不同的需求書,新的標案、新的需求當然不可能被前一個7月4日的標案去公開。另外,辯護人稱112年7月4日就已經有一個標案,所以該標案需求書任何人都可以去下載閱覽,就7月4日的標案需求書,當然任何人可以去下載閱覽沒有問題,然查,112年8月15日電子郵件即已經證明附件就是新的需求書,故習翌公司自不可能自行上網下載,始需通過簡德和,在公開徵求廠商的資料,公告還沒有上網之前,即先寄給習翌公司。否則習翌公司自行上網下載即可,何以需要簡德和寄送,故林峯立之辯護人
所稱亦非可採。林峯立辯護人復稱112年9月18日、25日期間標案具體的招標內容還沒有確定云云,然查劉麗利、林峯白提出的方案範圍很大,討論之後,還是要請示長官可不可以減少,劉麗利稱李燕玲說謝宜容很生氣,氣的是因為他們動到了林峯白的設計,可是考量預算金額不要超過150萬元,而且有些項目是他們認為不必要的,所以到112年9月26日左右才正式決定工程的範圍,劉麗利雖然是說9月26日才決定,而這工程金額範圍的決定,就是如剛才所說是從112年8月就開始一路跟習翌公司討論,在明知範圍變大、金額提高的情況之下,還是依照了習翌公司的提案去做了最後的決定,甚至不可以動到習翌公司的設計等語。劉麗利又稱,交誼廳30萬元的採購案流標了兩次,有找過另外一家美傢公司提供初步設計圖,可是112年8月15日謝宜容要劉麗利去找林峯白,112年8月24日剛才提到林峯白到現場丈量建議擴大施作範圍,美傢公司則因為之前提供的版本沒有被採納,就沒有意願再參與這個標案的任何事情(見113年度他字第11879號卷四第18頁正反面),亦即是112年8月15日之後,一直到112年11月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時,都再也沒有採納任何其他廠商的意見,全係照習翌公司的規劃決定去做這個標案。顯見北分署上網徵求意見、公告、標案等動作,僅在形式上符合政府採購法之流程,故112年9月18日到25日公開徵求期間只是形式的合法,實際早已決定不採納其他廠商的標案,而執意為習翌公司來做量身定做。是林峯立辯護人稱本標案不是為習翌公司量身定做的,然觀諸本件標案之時序:1.112年8月15日,簡德和寄送需求書邀約習翌公司洽談。2.112年8月16日,張瑗雅告知8月24日林峯立、林峯白會去現場場勘。3.112年8月24日,習翌公司去北分署場勘。4.112年9月6日,羅東的午餐,林峯白提出整個北分署3樓設計方案,這都是被告的供述、證述,被告等人都不否認的。5.112年9月7日,張瑗雅請簡德和提供CAD檔,並問「9月11日、12日可不可以去丈量」。6.112年9月11日,習翌公司就到北分署丈量,這也是被告等人的供述、證述都不否認的部分。7.112年9月15日,習翌公司已經投入2D、3D圖的製作,此可從張瑗雅、劉麗利的對話中看出,習翌公司9月15日即已說要投入2D、3D圖作業,如前所述,CAD檔就是設計裝潢最重要的工程圖軟體依據,是習翌公司既已索取了CAD檔,並且丈量之後即可開始投入2D、3D的作業,習翌公司在9月18日以前,甚至都已經可以取得CAD檔,進行核心的繪製,絕非辯護人所稱標案內容都還沒有確定。相較於一直到112年10月16日本案正式公告之後,才可以投入標案準備工作的遠璟公司或其他廠商,習翌公司在9月就可以製作2D、3D圖像,顯係政府採購法所稱之不公平的競爭。112年9月15日下午4時05分,簡德和新增了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的檔案。同日下午4時06分,簡德和儲存檔案。接著同日下午4時09分,簡德和就立即寄送該檔案給習翌公司。8.112年9月18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的公告才正式上網公告。9.112年10月12日,劉麗利即告知張瑗雅,投標廠商要有室內裝修許可,劉麗利說室內裝修是許可業,張瑗雅回目前公司是沒有這個資格的,張瑗雅又稱如果要有資格,習翌公司需要和室內裝修的合作夥伴討論,這時候的時間已經是10月12日,就是正式公告這個標案的前4天。10.隔日即在正式公告這個標案前3日,被告林峯立才立刻聯繫徐煌宜,要用士禾公司的名義來做投標。11.112年10月16日,標案才正式的上網公告。12.112年11月6日評審會議,評審委員都知道謝宜容屬意的就是士禾公司背後代表的習翌公司,從上開標案知時序流程看,本件顯係為習翌公司量身定做,被告林峯立辯護人所辯,顯不可採。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簡德和、林峯白、林峯立、習翌公司、士禾公司之辯護人所辯無非事後
卸責之詞,不足為採,被告謝宜容、劉麗利、簡德和、郭嫈鶯、林峯白、林峯立、徐煌宜、習翌公司、士禾公司之本案犯行均
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因公務員不待他人意思之合致或行為之參與,其單獨一人亦得完成犯罪,非屬學理上所謂具有
必要共犯性質之「
對向犯」,如公務員與其圖利之對象,若具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第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得成立圖利罪之共同
正犯。最高法院103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
可資參照。
⒉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稱之主管事務,是指對於自己所主掌管理與執行權責範圍內之事務而言,此種主管事務,不論為恆久或暫時、全部或一部、主辦或兼辦,出於法令之直接授予或主管長官之事務分配,均非所問,亦不以有前後決定之全權為限;至所謂監督事務,則是指雖無主管之權,但依其職權,對之應負監管與督導職責之事務而言。查被告謝宜容就北分署辦理採購案之底價核定、招標、決標、驗收、結算、付款等事項有最終之審核、決定權限,本件兩採購案均屬其主管、監督之事務;被告劉麗利、簡德和就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為實際承辦人,並分別擔任評選委員兼評選會議主席、開標主持人,就所辦業務有審核、核定權限,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為其2人之主管事務;被告郭嫈鶯就主視覺設計採購案為實際承辦人,就所辦業務有審核、核定權限,主視覺設計採購案為其主管事務。
⒊罪名與共犯
(一)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部分:
1、核被告謝宜容、劉麗利、簡德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等罪;被告林峯白、林峯立所為,均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等罪;被告徐煌宜所為,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證件參加投標等罪。被告習翌公司代表人林峯白、被告士禾公司代表人徐煌宜執行業務而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對被告習翌公司、士禾公司科以罰金。
2、被告謝宜容、劉麗利、簡德和間就洩密、圖利犯行;被告林峯白、林峯立、徐煌宜間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論以
共同正犯。又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
處斷,刑法第31條第1項、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林峯白、林峯立就圖利犯行雖無公務員身分,然與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謝宜容、劉麗利、簡德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犯。
(二)主視覺設計採購案部分:
1、核被告謝宜容、郭嫈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等罪;被告林峯白所為,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等罪。被告習翌公司代表人林峯白執行業務而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對被告習翌公司科以罰金。
2、被告謝宜容與郭嫈鶯間就洩密、圖利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林峯白就圖利犯行雖無公務員身分,然與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謝宜容、郭嫈鶯簡德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犯。
(三)侵占三節禮盒部分:
核被告謝宜容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罪。
⒋罪數
(一)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部分:
被告謝宜容、劉麗利、簡德和之洩密、圖利行為;被告林峯白、林峯立之圖利、違反政府採購法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然並非完全一致,但渠等犯罪目的同一,都是圖使習翌公司能順利承做採購案,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被告謝宜容、劉麗利、簡德和係以一行為
同時犯洩密、圖利等罪;被告林峯白、林峯立係以一行為同時違反政府採購法、圖利等罪,均為
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的規定,均從一重論以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
(二)主視覺設計採購案部分:
被告謝宜容、郭嫈鶯之洩密、圖利行為;被告林峯白之圖利、違反政府採購法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然並非完全一致,但渠等犯罪目的同一,都是圖使習翌公司能順利承做採購案,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被告謝宜容、郭嫈鶯係以一行為同時犯洩密、圖利等罪;被告林峯白係以一行為同時違反政府採購法、圖利等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的規定,均從一重論以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
(三)侵占三節禮盒部分:
被告謝宜容各次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犯行,犯罪手段相同,且係觸犯
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侵害同一
法益,顯係基於接續反覆實施之犯意而為,為
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四)被告謝宜容所犯2次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1次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等罪;被告林峯白所犯2次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等罪,習翌公司2次違反政府採購法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⒌刑之減輕
(一)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謝宜容、劉麗利、簡德和、郭嫈鶯、林峯白、林峯立於偵查中均自白犯罪,就本件兩次採購案習翌公司獲得之不法利益為42萬零140元,業已繳回(見114年度偵字第2279號卷三第147頁),其餘被告無犯罪所得;另被告謝宜容侵占三節禮盒犯罪所得為2萬零901元,亦已繳回(見114年度偵字第2279號卷三第95頁),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二)又依貪汙治罪條例第12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
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被告謝宜容所犯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犯行,其犯罪所得為2萬901元,衡諸上開規定,自應依法遞減輕其刑。
(三)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峯白、林峯立不具公務員身分,因與公務員共同犯前揭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遞減輕其刑。
(四)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惟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固為法院依法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
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
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為此項裁量減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稱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68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劉麗利、簡德和、郭嫈鶯涉犯圖利犯行,所為雖有不該,惟渠等係因被告謝宜容以高壓強勢風格領導北分署,本件兩採購案時程甚為緊迫,被告謝宜容明白表示屬意兩採購案須由習翌公司承作,被告劉麗利、簡德和、郭嫈鶯為使案件順利完成招標,及於預定緊迫時程內施作完畢,否則可能面臨被告謝宜容約談「面商」之龐大壓力,因而起意為圖利習翌公司之犯行,
犯罪動機尚非惡劣,亦無圖取自身利益,且於偵審中均自始自白犯行
等情形,考量被告劉麗利、簡德和、郭嫈鶯3人上開參與犯罪之動機與環境,被告劉麗利、簡德和、郭嫈鶯3人之犯行惡性非重,所為尚有
情輕法重之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或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爰就被告劉麗利、簡德和、郭嫈鶯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9條規定遞減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謝宜容為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分署長,受國家所託執行公務,本應以身作則,遵守政府採購法令,使採購程序符合公平、公開之原則,依市場競爭機制進行,以提昇採購效率及功能;並審酌政府採購法之立法宗旨,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然被告謝宜容僅因個人喜好習翌公司設計,為使習翌公司能順利承作採購案,不惜違背法令,令部屬作為聯繫窗口,於採購案尚未成形前,即與廠商密切聯繫、協調,猶如為習翌公司量身訂作採購案,而違法洩密、圖利特定廠商,除造成參與投標之廠商受不公平對待,破壞商業交易秩序,亦損及國家機關、全體公務員之形象,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危害社會公益,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
犯後均坦承犯行、節省有限之調查資源,犯罪動機、違反義務程度固值非難,兼衡被告謝宜容偵審中均自白犯行,犯後亦繳回犯罪所得態度良好,及其碩士班結業、已婚、家境小康、待業中等一切情狀;另審酌被告劉麗利、簡德和、郭嫈鶯涉犯圖利犯行,所為雖有不該,惟渠等係因被告謝宜容以高壓強勢風格領導北分署,本件兩採購案時程甚為緊迫,被告謝宜容明白表示屬意兩採購案須由習翌公司承作,被告劉麗利、簡德和、郭嫈鶯為使案件順利完成招標,及於預定緊迫時程內施作完畢,否則可能面臨被告謝宜容約談「面商」之龐大壓力,因而起意為圖利習翌公司之犯罪動機及環境,被告3人亦無圖取自身利益,且於偵審中均已自白犯行,犯後態度尚佳,被告劉麗利碩士畢業、已婚、家境中產、現為北分署秘書室主任;被告簡德和碩士畢業、已婚、家境小康、現已退休;被告郭嫈鶯大學畢業、家境小康、現為勞動部北分署督導專員;被告林峯白研究所畢業、家境小康、現為習翌公司負責人;被告林峯立大學畢業、家境小康、現為習翌公司設計總監等一切情狀;被告徐煌宜高職畢業、家境小康、現為士禾公司負責人,暨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智識程度,暨習翌公司、士禾公司在本案擔任之角色、支配地位、獲取不法利益數額多寡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主刑及從刑。復就被告謝宜容、劉麗利、簡德和、郭嫈鶯併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 項之規定,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從刑,及就被告謝宜容、林峯白、習翌公司定其應執行刑及宣告褫奪公權之執行期間,並就被告徐煌宜所處之刑,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末查,被告劉麗利、簡德和、郭嫈鶯、林峯白、林峯立、徐煌宜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考,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事後均坦承犯行,是本院認被告劉麗利、簡德和、郭嫈鶯、林峯白、林峯立、徐煌宜等人經此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又本院為達使被告劉麗利、簡德和、郭嫈鶯、林峯白、林峯立、徐煌宜深切儆省之目的,並加強約束其等行為,認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劉麗利、簡德和、郭嫈鶯、林峯白、林峯立、徐煌宜均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款項,應能促其等知所警惕,確實記取本次觸法之教訓,以啟自新。惟倘未能依執行檢察官指揮向公庫支付上開金額,且情節重大,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
㈧沒收
扣案之附表六編號2、4、9、24、32、74所示之手機,分別為被告謝宜容、林峯白、林峯立、徐煌宜、劉麗利、簡德和所有之物,分別為其等所犯洩密罪、圖利罪、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犯行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又被告謝宜容犯罪所得2萬901元,習翌公司犯罪所得42萬14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柏文、黃佳彥提起公訴,由檢察官褚仁傑、陳柏文、余佳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胡堅勤
法 官賴昱志
法 官王筱維
書記官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
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9 千元以
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
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
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貪汙治罪條例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
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
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
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
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
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
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
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87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
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
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表一:
| | |
| 如犯罪事實欄壹、圖利、洩密、二、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部分 | 謝宜容共同犯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附表六編號2之手機壹支沒收。 |
| 如犯罪事實欄壹、圖利、洩密、三、主視覺設計採購案部分 | 謝宜容共同犯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附表六編號2之手機壹支沒收。 |
| | 謝宜容犯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零玖佰零壹元沒收。 |
附表二:
| | |
| 如犯罪事實欄壹、圖利、違反政府採購法、二、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部分 | 林峯白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之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附表六編號4之手機壹支沒收。 |
| 如犯罪事實欄壹、圖利、違反政府採購法、三、主視覺設計採購案部分 | 林峯白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之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附表六編號4之手機壹支沒收。 |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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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
| 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前段: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 |
| 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
| 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
| 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不予開標決標。 |
| 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及第2項:(一)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二)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1:各機關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 |
|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7款: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七、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 |
|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1項前段: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 |
|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3條第2項、第3項:委員對於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保密;委員不得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
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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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金額19萬2,840元,採購160份,每份單價約為1,205元。 | | | |
| 採購金額33萬2,900元,採購250份,每份單價約為1,331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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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金額為49萬3,788元,採購250份,每份單價約為1,975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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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金額為43萬2,980元,採購220份,每份單價約為1,968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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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金額為38萬1,800元,採購220份,每份單價約為1,735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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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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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證明謝宜容結識林峯白、林峯立後,極為喜愛習翌公司設計,自始屬意習翌公司承作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主視覺設計採購案,指派劉麗利、郭嫈鶯為與林峯白、習翌公司人員聯繫之窗口,協調相關事項,北分署與習翌公司人員就新莊本部整修工程、主視覺設計各事項均已事先協調、溝通,並確認習翌公司方案符合謝宜容想法、喜好,才進行招標程序;甚且早於招標文件公開前,謝宜容於112年9月間即多次向部屬表明標案交給林峯白,並向林峯白傳達該情事,對後續採購案造成不公平競爭,影響採購公正之事實。 ②證明就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主視覺設計採購案各事項,劉麗利、郭嫈鶯、林峯白均會直接與謝宜容聯繫、報告之事實。 ③證明習翌公司曾原擬參與北分署羅東就業中心辦工廳舍裝修案採購,嗣因借牌廠商作業問題,而未參與投標之事實。 ④摘錄部分對話內容如下: ●112年9月6日下午5時51分起 謝宜容「謝謝用心瞭解北分署的DNA及組織價值,還有機關首長的理念、偏好……我沒有太多的框架及意見給3位,請放心放手去做…:你們有無限的空間去玩……後續再麻煩你們了。另外有什麼困難及需要協調的事,不要客氣,跟我說,我來處理……請轉告峯立老師,我很喜歡他設計的風格及理念」。 證明112年9月6日猿燒餐聚後,習翌公司人員已充分瞭解謝宜容喜好,雙方就設計理念已有共識,謝宜容承諾林峯白放手處理,遇有困難會給與協助之事實。 ●112年9月24日上午8時5分起 謝宜容「峯白,早安!求救我的神隊友,峯立的北分署整修工程要上網公告了,同仁請示我要做「政策決定」,因涉峯白的視覺設計,同仁要我選擇方案,才能上網。……我先說明我的立場及方向1. 這事,我會交給專業的好友林峯白及林峯立,他們選哪一個方案,我就會拍板定案。2. 主視覺設計,……交給我的品牌設計師,我的神隊友。3. 「整修工程」方案的選擇,我在意的是,我的合作團隊可以有更多的時間及愉快的心情,甚至是在這整修的過程,能享受他們是在幫別人(北分署同仁)創造更多的「幸福」……4. 這是長期的合作關係,不是單一次的點狀處理的案子。品牌的經營,是要長期的,是要從點到線,再到面、立體,甚至是到無限大♾️️。(哈哈,好像你的⋯),所以整個架構及系統整合,我交給我的神隊友。我唯一的工作是,讓我的神隊友在框框架架超多的公家機關的合作關係中,受到最少的干擾……交給你嘍!你的建議,我就會拍板定案,謝謝!」 證明採購案施作範圍由謝宜容拍板配合習翌公司的設計方案,之後才上網公告,形同量身訂作,謝宜容並表明與習翌公司建立長期合作之事實。 ●112年9月25日16時33分起 林峯白「我跟峯立討論完建議執行方案如下: 1. 空間美化標案 to 劉主任 三樓交誼廳與討論室 二樓休息室 三個樓層陽台規劃 2.形象設計製作採購案 to Ellen 三樓迎賓櫃檯 三樓入口牆面 三樓玻璃公告牆 以上兩案同步進行並都在今年完成」; 謝宜容「峯白,感謝,你真的是「神隊友」,完全同意,如擬,可以,支持!……我完全相信習翌」; 林峯白「我們已經在跟分署夥伴共同推進中」; 謝宜容「大家都回去改簽呈了」。 證明謝宜容採納林峯白、林峯立之方案,裁示擴大新莊本部整修工程範圍,將新莊本部玄關形象設計製作自採購案拆出,並令部屬修改簽呈之事實。 ●112年10月5日19時32分 林峯白「上善若水,我憋很久,今天總算可以跟姐說」; 謝宜容「充分感受到你的用心及細膩,我非常非常非常感動……謝謝老天爺把習翌帶到我身邊……一切盡在我們的默契中……你今天真的很厲害,有中我的心」。 證明習翌公司就主視覺設計採購案,於招標文件公告前已與北分署各業務單位充分討論,徹底掌握規劃方向、機關需求、首長喜好之事實。 ●112年11月6日12時1分,林峯白傳送「WDA北_主視覺1103.pdf」予謝宜容;對照林峯白與郭嫈鶯對話紀錄可知係傳送主視覺方案與謝宜容裁決。證明 斯時謝宜容即已裁決北分署主視覺設計內容,就後續採購案造成不公平競爭,影響採購公正之事實。 | |
| ①劉麗利與林峯白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②劉麗利與林峯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③劉麗利與張瑗雅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 ①證明謝宜容結識林峯白、林峯立後,極為喜愛習翌公司設計,自始屬意習翌公司承作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指派劉麗利為與林峯白、習翌公司人員聯繫之窗口,協調相關事項,北分署與習翌公司人員就新莊本部整修工程已事先協調、溝通,並確認習翌公司方案符合謝宜容想法、喜好,才進行招標程序,,對後續採購案造成不公平競爭,影響採購公正之事實。 ②證明就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劉麗利、林峯白均會直接與謝宜容聯繫、報告之事實。 ③摘錄部分對話內容如下: ●112年9月15日上午11時1分起 劉麗利「峯立您好:有關本分署新莊本部的初步規劃及預算何時可以提出呢?另分署長又交代一個區域,可能要麻煩您一起規劃,一個類以多人談天或團體諮詢的空間,輕鬆、溫馨的空間,大家可以席地而坐或類似軟骨頭的座椅(墊)......」。 ●112年9月20日上午9時15分起 張瑗雅「上次主任有看過的檔案是純概念,大概有說明設計費用15W以及工程執行費125W,總計140W……新莊案目前都在抓更精細的數字以及最後設計微調,預計明天內部會完成初步報告,星期五早上應該可以提供電子檔給您,一併準備紙本送交署內給簡組長」; 劉麗利「好的,以此預算規模規劃……1、新莊案,為設計加施工,先規劃,再以預算可容納範圍可先行施作的部分,辦理招標。……」; 張瑗雅「主任請問我們企劃書內容是不是要涵蓋到3D的模擬圖、採購家具的規格數量、訂製層架的細部施工圖以及每一區的細部報價,這樣署內後續才好對照」; 劉麗利「……細部施工圖可以在投標時送即可,我們主要現階段要確認初步規劃及預算,做為我們撰寫需求書及預算書之參考。……」; ●112年9月21日19時7分起 張瑗雅傳送「230921-勞動部北分屬裝修工程報價.pdf」及「230921-勞動部發展署北分署軟裝企劃書.pdf」予劉麗利; 劉麗利「預算書沒有單價嗎?這樣我沒辦法分析。」; ●112年9月22日14時7分起 劉麗利「剛剛沒有注意到懶骨頭有2處,請分別處理,因為討論室是席地而坐,交誼廳不是。」; 張瑗雅「是完全避免使用對嗎?」; 劉麗利「我問一下分署長,再回……剛剛與長官討論:1、原則上不採用懶骨頭。2、討論室的椅子,建議採用和式椅或其他方式,另也不考慮圓座墊,並建議可設計是否有一種可組合成桌子,拆開則成為個別椅子的組件。謝謝!」; 張瑗雅「請問這是分署長的想法嗎?」; 劉麗利「對阿!分署長與副座的想法」。 證明劉麗利與習翌公司人員長期溝通聯繫,證明索取軟裝企劃書、工程報價,傳達謝宜容就新莊本部整修工程之指示與意向,及向謝宜容報告進度。於112年10月16日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招標文件公告前,劉麗利已與習翌公司人員協調施工進度、報價、預算配置、需求書設計、內裝細節擺設等事項之事實。 ④摘錄部分對話內容如下: 112年10月12日下午6時22分起 劉麗利「室內裝修業是許可業,所以我明天會再跟簡股長討論」; 張瑗雅「是的,如果需要設定這個資格,目前公司應該是沒有。……主任,如果簡股長跟您導論後維持資格要求,那習翌會需要多幾天跟室內裝修夥伴討論合作方式。我們評估專案容概抓留3週時間施工,時間節點可以用回推方式,您看看是否可行?」 證明劉麗利、簡德和令習翌公司尋找配合廠商投標;另習翌公司因北分署人員洩漏各項造成不公平競爭之資訊,於招標文件公告前已預先規劃施工時程之事實。 ⑤摘錄部分對話內容如下: ●112年11月6日12時27分起 林峯白「劉主任謝謝🙏剛剛分署長有打給我這次真的是意外,讓大家傷腦筋,我剛剛已經跟建築師夥伴說明,請他們未來投標務必要小心謹慎,才不會造成問題。當時Yaya跟我說建築師發生這個事我臉都歪了。建築事務所夥伴剛剛又再慎重跟我們道歉,他們的疏失造成大家的問題」; 劉麗利「我們的說法:會是企劃書有部分項目未對應到評分項目。……」 證明習翌公司曾原擬參與北分署羅東就業中心辦工廳舍裝修案採購,嗣因借牌廠商作業問題,而未參與投標之事實。 | ①114偵2279卷3第135頁 ②114偵2279卷3第104至108頁 ③114他11879卷3第2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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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郭嫈鶯與林峯白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②「北分/金屬蕨美」群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③郭嫈鸞、温雅蓮、許美華、洪柏芳及劉麗利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 ④「W北分署主視覺設計」群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 ①證明謝宜容結識林峯白後,極為喜愛習翌公司設計,自始屬意習翌公司承作主視覺設計採購案及新莊本部玄關形象設計製作,指派郭嫈鶯為與林峯白、習翌公司人員聯繫之窗口,協調相關事項,北分署與習翌公司人員主視覺設計各事項均已事先協調、溝通,並確認習翌公司方案符合謝宜容想法、喜好,才進行招標程序,對後續採購案造成不公平競爭,影響採購公正之事實。 ②證明就主視覺設計採購案,郭嫈鶯、林峯白均會直接與謝宜容聯繫、報告之事實。 ③摘錄部分對話內容如下: ●112年10月23日22時14分 郭嫈鶯傳送文件資料「1.玄關及牆面主視覺(配合空間工程進度)2.玄關及牆面工程(配合空間工程進度)3.春節禮盒(1/15前送出,往前推至少45天)4.新年度設計-就博會-大市集-據點啟用-羅東伴手禮-三節禮盒5.競賽制服」、「接下來跟習翌有這麼多工作 要做」; 温雅蓮「好可怕」。 ●112年11月6日上午10時3分起 林峯白傳送檔案「WDA北_主視覺1103.pdf」予郭嫈鶯; 林峯白「Ellen早,這是我們設定的三種主視覺方向,還沒上色,我們是不是讓分署長先挑選方向,就可以細部展開色彩和延伸應用😊」、「嗯,如果Ellen同意,我可以直接傳給分署長請她心理測驗直覺選一個😆我們後續就會趕快提供完整的設計」。 ●112年11月8日下午12時50分 林峯白「另外Ellen我還可以答應你一件事,因為報價單是制式的格式,如果在預算上有什麼我們需要協助調整請妳直接跟我說沒問題,我們講好ok就ok」。 ●112年11月13日下午12時29分 林峯白「我目標下週可以跟分署長大家一起討論主視覺、分署辦公空間設計、禮盒設計方向,一次搞定💪」。 ●112年11月17日下午5時29分起 林峯白「這個是主視覺設定」、「說明一下我們主視覺為了辦公室空間所以提前偷跑」、「其實原本是會跟明年整體」。 ●112年11月21日下午3時1分起 林峯白「等下主要討論空間還是也有主視覺呢?」; 郭嫈鶯「空間」、「主視覺因為之前你跟分署長已經敲定」。 ●112年11月30日上午11時36分起 郭嫈鶯「這是發展署之前提供給我們的主視覺⋯應用項目」、「峯白,這些項目,提供給你參考,但不是全部都要(我們比較著重在活動上應用的部分)」、「比如:背板、海報、DM、網路廣告、布旗、攤位名排/立牌/展架…等」、「(這次比較特別的,還有自辦科的競賽選手服、同仁制服等)」、「因為目前我還不確定這個案子會用什麼方式進行,所以我想先請你依據你提出來的應用項目,先給我一個粗估的報價」、「我是報價的狀況,再來決定是要單獨1個小額採購案,還是單獨一個主視覺標案」、「(可以順便把端午、中秋、明年春節的報價一起給我,也許我會把它併在同一個案子裡)」、「這裡也提供給你…樓上發展署之前做應用系統的項目…當時候是用小額採購(10萬元)」。 ●112年12月5日上午10時29分 郭嫈鶯「峯白,跟你確認一下2個案子的進度1.玄關/服務台設計稿;2.113年主視覺+應用系統+包裝設計的項目及報價」、「時間會如何安排?」。 ●112年12月9日上午7時55分 郭嫈鶯「峯白,早安!我大概想了一下,明年設計的大項目,會包括:(1)主視覺+應用系統(活動+媒體)(2)節日禮盒3/勞動部禮盒1/羅東禮盒1/預留禮盒1-2次(含:提袋/卡片/外盒)」、「提供給你參考💕」; 林峯白「另外我們內部討論時有想到一個問題」、「我們應用系統是否需要直接寫進去、設定好明年幾個既定活動的主視覺版型呢?才能讓明年執行方可以使用」。 ●112年12月19日下午3時55分起 林峯白傳送「習翌設計-報價單-00000000北分署主視覺設計_開口契約各項.xlsx」予郭嫈鶯; 林峯白「新架構總算完成~~」、「請Ellen您們先研究一下」、「我們可以再以這個架構來編修」、「尤其是第四項,我們用次來計算,是否乾脆獨立在這個報價單之外」、「都可一起研究討論😁」。 ●113年1月2日上午11時17分起 郭嫈鶯傳送「0000000-廠商詢價報價單.xls」予林峯白; 郭嫈鶯「峯白,今天你何時比較方便接電話?⋯再跟我說一下喔。💕」、「(我想跟你說明表格填寫的注意事項)」; 林峯白「好,這部分跟我們上次提供的表格是不是一樣呢?上次有提供金額」; 郭嫈鶯「對⋯我用機關角度改寫」、「有改寫」、「金額你們要重新再報價,原則上以不超過1,500,000為原則…所以除了黃色方格內的次數外,其他讓你們自己抓,我做參考」。 ●113年1月3日上午11時34分 林峯白「我跟峯立下午兩點到,會先最後檢查跟完善空間佈置,然後看Ellen何時有空我們可以討論主視覺報價單內容😊」; 郭嫈鶯「(有沒有什麼特別的想法要先跟我講,讓我心裡有點準備)」; 林峯白「還好耶,架構都沒問題,主要內容再最後確定擬定就好,可能有些項目合併或拿掉、如果會影響後面標案執行就單純點。」、「嗯嗯,希望今天敲定就可以讓妳後續跑流程了💪」; 郭嫈鶯「對⋯我希望下週就能上線跑流程💕」。 ●113年1月3日下午5時10分起 林峯白「Ellen請問車體設計是有需求必要的嗎?」、「如果沒有那我就會先拿掉,它有點佔預算😆」; 郭嫈鶯「你先不用拿掉⋯你做記號跟我說就好」、「到時候我會調整」; 林峯白「那車體那項數量我先用0好嗎?」; 郭嫈鶯「好⋯0就是記號」; 林峯白「宣導品包裝次數有到6次嗎?」、「還是5次呢?」、「如果5次那車體即可放回來,數字完美」; 郭嫈鶯「好👌」。 ●113年1月9日9時49分 林峯白「Ellen我們昨天下午有討論試作,需要一款就業博覽會主視覺設計和活動Tshirt設計示意對嗎?」 ●113年1月9日11時24分起 郭嫈鶯「目前我先做內部流程」、「至少要兩個禮拜」、「最多三個禮拜」、「上網公告,預計十天上下」、「…至少有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可以準備」、「你時間最好抓在過年前」、「我今天會上系統走電子流程」、「估計一個禮拜完成後…再送紙本走流程…預計一個禮拜完成」、「就可以上網公告了」; 林峯白「沒問題👌」。 ●113年1月15日上午9時起 郭嫈鶯傳送照片予林峯白、張瑗雅; 郭嫈鶯「我要麻煩你,把這張詢價報價單…用貴公司報價的格式,重新給我(pdf)…記得要蓋章。」、「我內部走流程需要附上給主計室參考」。 ●113年1月25日下午4時43分起 郭嫈鶯「峯白,有空嗎?⋯我有事跟你說」;郭嫈鶯傳送檔案「北分署_公開徵求_CXE報價單00000000v1.pdf」;郭嫈鶯「日期你寫明天或下周一」、「(這個案子預算被刪減,因還要留購買商品的費用)」、「錢都是從期他業務科拗來的😅」。 證明於113年2月6日主視覺設計採購案招標文件公告前,郭嫈鶯已長期與林峯白討論主視覺設計方向、機關預算與廠商報價、需求書內容架構、活動服裝設計示意圖、承作排程等事項;並告知林峯白北分署113年度預計辦理活動、製作禮盒時程等事項,俾利林峯白預為安排,另於113年1月9日通知林峯白採購案預計上網公告之時點,令習翌公司有足夠時間準備投標文件。郭嫈鶯復以林峯白提供之報價單製作採購簽呈之支出經費明細表,曾傳送經費明細表令林峯白、張瑗雅修正習翌公司報價單, 嗣後於113年1月26日就主視覺設計採購案上網公開徵求報價,營造依規定公開進行詢價之形式外觀之事實。 ●113年1月25日13時16分起 劉麗利「你的文件有一個問題,裡面有習翌的報價單,建議不要放進來,因為公告前招標文件需保密。另外,為了避免引發獨厚一家問題,建議先將需求書公布在政府採購網公開徵求將資訊公開,以免引發洩密問題。……主要目的在於保護自己。」; 郭嫈鶯「報價單是主計室堅持要我放進去的。」; 劉麗利「不可以放,會有大問題!」、「除非你報價時間放在公開徵求的時間之後。」。 證明劉麗利提醒郭嫈鶯補做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流程,避免外界發現北分署人員洩密、獨厚習翌公司之事實。 ●113年3月1日14時47分 郭嫈鶯「標案結束我們可以名正言順討論了😆」。 證明郭嫈鶯認識其係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與林峯白、習翌公司人員,違反政府採購法各項法令之事實。 | ①113他11879卷3第67至74頁反面 ②113他11879卷3第45至47頁反面、第59至66頁 ③溫雅蓮:113他11879卷3第75至77頁反面;劉麗利:113他11879卷3第105至111頁反面;洪柏芳:113他11879卷4第260至262頁 ④113他11879卷5第152頁反面至第154頁 |
| 「勞動部發展署北分署設計群組」群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 ①證明勞動部發展署北分署設計群組於112年9月24日成立,目的為討北分署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主視覺設計採購案等專案。成員包含林峯白、林峯立、張瑗雅、劉麗利、郭嫈鶯等人之事實。 ②摘錄部分對話內容如下: ●112年9月25日14時14分起 劉麗利「@fongbai峯白您好:我現在收到同仁轉知您的建議是服務台、公告欄玻璃 另案處理這部分(設計和施工分2案處理)所以我們是不是採第2方案,先將3個陽台納入本次施工範圍呢?(我希望)」、「@Ellen Kuo 這次企劃書,妳看一下,我要施工的區塊。」; 劉麗利傳送「230921-勞動部發展署北分署軟裝企劃書.pdf」、「230921-勞動部北分屬裝修工程報價.pdf」; 劉麗利「現在討論施工的區塊,才能產出招標的需求書」; 林峯白「@劉麗利 @Ellen Kuo 搞定!」、「剛剛跟分署長報告了」、「推動如下」、「我跟峯立討論完建議執行方案如下: 1. 空間美化標案/劉主任 三樓交誼廳與討論室 二樓休息室 三個樓層陽台規劃 2.形象設計製作採購案/Ellen 三樓迎賓櫃檯 三樓入口牆面 三樓玻璃公告牆 以上兩案同步進行並都在今年完成」、「專業分工雙劍齊發!」、「接下來周事會更新檔案上來」、「我們大家再一起努力💪敬請期待接下來的成果」。 證明謝宜容採納林峯白、林峯立提出之方案,裁示新莊本部整修工程範圍擴大,及將新莊本部玄關形象設計製作自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拆分,習翌公司方案直接形成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內容,採購案為習翌公司量身訂作之事實。 | |
| ①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採購案於112年9月18日上網公開徵求之列印頁面 ②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主視覺設計採購案請購單、習翌公司與士禾公司之評審結果、契約內容、習翌公司與士禾公司合作意向書等採購案全卷資料 ③節錄評審評分表 ④習翌公司、士禾公司工商登記資料 | ①證明謝宜容、劉麗利、簡德和、林峯白、林峯立就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圖利習翌公司之事實。 ②證明謝宜容、郭嫈鶯、林峯白就主視覺設計採購案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圖利習翌公司之事實。 ③證明就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習翌公司利用事前獲取各項足以對其他廠商造成不公平競爭之優勢資訊,借用士禾公司名義投標,因而士禾公司於評審項目中之「企劃書/規劃設計內容」、「創意與技術創新」、「價格」、「簡報內容及答詢」所獲評分優於遠璟公司,獲評為第一序位廠商,最終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即以144萬6,000元底價決標予士禾公司之事實。 ④證明士禾公司簽署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事項載明非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廠商之事實。 | ①114偵2279卷8第26頁 ②114偵2279卷8第27至219頁、114偵2279卷9第2至129頁 ③114偵2279卷10第9頁反面至第14頁反面、113他11879卷4第46頁 ④士禾公司:114偵2279卷8第131頁; 習翌公司:114偵2279卷9第66頁 |
| 郭嫈鸞電腦內 ①「0000000-善上若水 企劃書-WDA Proposal 2023.pdf及0000000-勞動部發展署北分署主視覺應用規劃.pdf」檔案 ②郭嫈鸞與林峯白112 年8月25日電子郵件往來紀錄 ③郭嫈鸞於112年9月13日、112年9月20日傳送予洪柏芳、高慶賢、温雅蓮、吳屏昌等人之電子郵件往來紀錄 ④0000000-善上若水企劃書-WDA Proposal 2023.pdf檔案影本 ⑤0000000-勞動部發展署北分署主視覺應用規劃.pdf檔案影本 ⑥112年11月22日郭嫈鸞載有『報告分署長,檢陳習翌設計「北分署-主視覺空間應用設計提案」』之電子郵件含附件 ⑦112年12月19日取得之習翌設計報價單 | 證明於113年2月6日主視覺設計採購案招標文件公告前,郭嫈鶯已長期與林峯白討論主視覺設計方向、機關預算與廠商報價、需求書內容架構、活動服裝設計示意圖、承作排程等事項;並告知林峯白北分署113年度預計辦理活動、製作禮盒時程等事項,俾利林峯白預為安排。郭嫈鶯復以林峯白提供之報價單製作採購簽呈之支出經費明細表,曾傳送經費明細表令林峯白、張瑗雅修正習翌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①④⑤部分:114偵2279卷9 第152頁、114偵2279卷9第 156至182頁反面 ②③部分:114偵2279卷9第 153至155頁 ⑥114偵2279卷9第188至199頁 ⑦113他11879卷3第67頁 |
| 張瑗雅手機「230921-勞動部發展署北分署軟裝企劃書PDF檔」列印資料 | 證明於113年2月6日主視覺設計採購案招標文件公告前,郭嫈鶯已長期與林峯白、張瑗雅討論主視覺設計方向、機關預算與廠商報價、需求書內容架構、活動服裝設計示意圖、承作排程等事項,郭嫈鶯復以張瑗雅提供之報價單製作採購簽呈之支出經費明細表,曾傳送經費明細表令張瑗雅修正習翌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①習翌公司發票及報價單 ②士禾公司彰化銀行存摺影本 ③士禾公司匯款回條聯(給習翌) | 證明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即以144萬6,000元底價決標予士禾公司。徐煌宜於款項入帳後,僅保留士禾公司木作施工費用15萬元、職安人員費用3萬元,其餘款項全數匯與習翌公司之事實。 | ①113他11879卷3第262至264頁 ②113他11879卷3第249頁正反面 ③114偵2279卷9第150頁 |
| ①112年端午至113年中秋節禮品贈送清單、宣導品採購案全卷資料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製作「勞發署北分署111年至113年三節禮盒採購預算計畫彙整表」1份 ③謝宜容上任後贈送之三節禮盒照片 ④謝宜容與「郁蓁」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 ⑤謝宜容與「蔡怡瑩(大提琴老師)」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 | | ①114偵2279卷5第185至211頁、113他11879卷2第30至37頁 ②③114偵2279卷10第29至31頁 ④⑤114偵2279卷10第32至 33頁 |
| 扣案之謝宜容政府採購法令彙編(1)(2)畫記節錄影本 | 證明謝宜容曾進修政府採購法課程,熟悉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在公開招標案件中不得對其他廠商造成不公平競爭而影響採購公正之事實。 | |
| 扣押物編號A-2「謝宜容」手機:與「高慶賢」、「劉麗利」、「郭嫈鸞」、「吳屏昌」、「謝易叡」鑑識資料電子檔含節錄影本 | ①證明謝宜容、劉麗利、簡德和、林峯白、林峯立就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圖利習翌公司之事實。 ②證明謝宜容、郭嫈鶯、林峯白就主視覺設計採購案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圖利習翌公司之事實。 | |
| 扣押物編號C-1「林峯白」手機:與「郭嫈鸞」、「謝宜容」、「劉麗利」、「習翌鐵三角(成員:林峯白、張瑗雅及習翌公司員工)」、「勞動部發展署北分署設計群組(成員:劉麗利、郭嫈鸞、林峯白、張瑗雅及習翌公司員工)」、「W 北分署主視覺設計 (成員:林峯白、郭嫈鸞、黃泓儒、叢秀琪、高慶賢及習翌公司員工)」鑑識資料電子檔含節錄影本 | ①證明謝宜容、劉麗利、簡德和、林峯白、林峯立就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圖利習翌公司之事實。 ②證明謝宜容、郭嫈鶯、林峯白就主視覺設計採購案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圖利習翌公司之事實。 | 114偵2279卷3第159至219頁、114偵2279卷10第83至 133頁 |
| 扣押物編號D-1「林峯立」手機:與「徐煌宜」鑑識資料電子檔含節錄影本 | 證明習翌公司借用士禾公司名義投標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之事實。 | |
| 扣押物編號E-1「張瑗雅」手機:與「劉麗利」鑑識資料電子檔含節錄影本 | ①證明謝宜容、劉麗利、簡德和、林峯白、林峯立就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圖利習翌公司之事實。 ②證明謝宜容、郭嫈鶯、林峯白就主視覺設計採購案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圖利習翌公司之事實。 | |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扣押之「郭嫈鸞」手機:與「劉麗利」、「温雅蓮」、「張瑗雅」及「叢秀琪」手機:與「北分/金屬蕨美」鑑識資料電子檔含節錄影本 | ①證明謝宜容、劉麗利、簡德和、林峯白、林峯立就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圖利習翌公司之事實。 ②證明謝宜容、郭嫈鶯、林峯白就主視覺設計採購案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圖利習翌公司之事實。 | |
扣案物附表六:(於本院卷第183至19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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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產品(A-2 謝宜容iphone12 pro max 手機(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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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產品(C-1 林峯白iphone16 pro 手機(PW:818923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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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1 林峯立iphone15 pro 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PW:Zoelian) | | | |
| 電子產品(E-1 張瑗雅HTC 手機(型號:HTC Desire 21 pro 5G IMEI1:000000000000000)) | | | |
| F-1-1-F-1-3 勞發署函文(一)、(二)、(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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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8 徐煌宜iphone15 pro Max 手機 (手機: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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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產品(I-1 溫雅蓮iphone12 手機 (IMEI1:000000000000000 pw:590271)) | | | |
| 電子產品(J-1 高慶賢 iphonel6 Pro手機 (門號:0000000000 IMEI1:0000000000000000)) | | | |
| 電子產品(K-1 洪柏芳 iphone16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密碼:835535)) | | | |
| 電子產品(L-1 廖俊勝SAMSUNG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密碼:a2626)) | | | |
| 電子產品(M-1 許美華 iphone15 pro 手機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電子產品(N-1 康信棟ASUS ZENFONE7手機 (IMEI1:000000000000000)) | | | |
| O-1 劉麗利IPhone13手機 (PW:558892 IMEI1:000000000000000) | | | |
| P-1 吳屏昌VIVO 手機 (IMEI1:000000000000000) | | | |
| P-2-1 吳屏昌郵局存簿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P-2-2 吳屏昌兆豐銀行新都分行存摺 (帳號:00000000000) | | | |
| P-2-3 吳屏昌兆豊銀行思源分行存摺 (帳號:00000000000) | | | |
| P-2-4 吳屏昌中信銀行板橋分行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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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A-6-1~QA-6-2 謝宜容政府採購法令彙編(1)~(2) | | | |
| 電子產品(QA-7 謝宜容公務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密碼:107821)) | | | |
| 電腦設備(QA-8 謝宜容公務平板電腦含充電線 (密碼:107821 序號:CYX22WPQC6)) | | | |
| 電腦設備(QA-9 謝宜容電腦主機(財產編號:0000000-00 0000就業安定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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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產品(QN-2 康信棟USB資料(共用雲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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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2 110年至113年北基宜花金馬分署2A1及2B1釋出統籌金額及執行情形資料 | | | |
| Q-1-3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盡5年(109-113年)採購貴賓宣導品預算一覽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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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產品 (QP-1 吳屏昌電腦公用資料夾與習翌相關資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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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3 張家綺Sony手機 (密碼:0099)(保護貼破裂) | | | 114.05.01發還 IMEI: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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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產品 (T-4 余駿國iphone XR (門號:0000000000 PW:231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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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2-1~U-2-2 遠璟公司投標「新莊本部1樓展場及2樓視聽教室裝修工程」文件(一)、(二) | | | |
| U-3 遠璟公司投標「新莊本部空間美化裝修工程」之領標證明 | | | |
| U-4 遠璟公司投標「新莊本部1樓展場及2樓視聽教室裝修工程」之領標證明 | | | |
| U-5蘇純如iphone13pro手機(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V1 李峻傑iphome14黑色手機(保護貼破裂) | | | 114.04.30發還 IMEI: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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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繳回之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