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泓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0800號、第61540號、第62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泓宇犯
竊盜罪,共伍罪,各處
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
扣案之如聲請書
附表「竊得之財物」欄所示之
犯罪所得均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
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竟存不勞而獲之心態,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危害社會治安甚巨,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
犯後已坦承
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前已屢犯
竊盜案件,而經
起訴或法院判處拘役、罰金刑在案,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素行非端,
暨其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高職畢業學歷之
智識程度、工人、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再
參酌被告
迄未與各
告訴人達成
和解、賠償損失或取得原諒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以資
懲儆,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
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亭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
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0800號
113年度偵字第61540號
113年度偵字第62487號
被 告 蘇泓宇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6 樓
居新北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泓宇意圖為自己不法,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各次竊盜之時間、地點、行竊方式、所得財物,均詳如附表各欄所示)。
二、案經顏佳偵、周子𧈜、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簡信慧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豐瑞生活館有限公司委託李天訓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蘇泓宇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顏佳偵於警詢中之指訴、證人陳明宏之證述、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暨店內監視錄影翻拍照片、遭竊商品照片各1份。 ㈢告訴人周子𧈜於警詢中之指訴、道路暨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份。
㈣告訴代理人簡信慧於警詢中之指訴、商品明細、道路暨店內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份。 ㈤被害人謝佩君於警詢中之指訴、道路暨店內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份。
㈥告訴代理人李天訓於警詢中之指訴、道路暨店內監視錄影翻拍照片、遭竊商品標價照片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先後5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所竊如附表所示物品,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未實際發還予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林亭妤
附表:
| | | | | |
| | |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三峽文化店 | 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之「杜蕾絲熱感情趣潤滑劑50ml」1瓶(價值310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 |
| | | | 徒手竊取左列告訴人停放於左列地點之腳踏車1台(未上鎖),得手後騎乘該腳踏車離去。 | |
| | |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POYA寶雅三峽文化店 | 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之「TENGAPREMIUM真空杯-強韌版」1個、「TENGA共趣潤滑液160ml-潤澤紅」1瓶(共計價值450元)得手,騎乘上開腳踏車離去。 | |
| | | | 徒手竊取店外騎樓貨架上之小毛巾1包(價值65元),得手後步行離去。 | |
| | | | 徒手竊取貨架上之愛迪達三合一洗顏洗髮沐浴露1瓶、小燈泡1個、砂光直剪1把、髮飾1個、立體布口罩1個、家樂適細纖維擦拭布2條、魅力三角褲1條、寶葳男酷鋒無縫量感短T1件、運動超乾爽V領衫1件、寶葳男休閒彈力長褲1件等物(共計價值新臺幣1,292元),得手後即離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