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字第2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正鋒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3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正鋒
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 理 由
一、被告張正鋒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
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
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可能,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自民國114年1月15日起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而本案業經本院判決,雖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然得以其他替代方式確保被告日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本院認以限制住居方式,即足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琬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