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9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佳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629、17725、20544、25786、28752、30927、34037號),因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佳琪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如附表二編號2至7所示之刑,應執行
拘役壹佰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至6所示之物均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依刑事訴訟法第
454條第2項規定,關於
起訴書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
起訴書附表一至三部分,分別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4、6所示、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蔡佳琪於本院
訊問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
附件)之記載。
㈠罪名:
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㈣㈥㈦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㈡罪數及競合:
⒈
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㈡㈢㈣㈦所示數次竊取財物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所為,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就其所犯之竊盜犯行,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⒉被告就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㈣㈤㈥㈦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徒手竊取
告訴人曾士元、
楊家驊、蔡錫源、張毓芷、葉俊宏、陳佩瑄及被害人林昱辰(下合稱被害人等)之財物,漠視他人對財產之所有權益,所為實屬不該。另衡以被告於
偵查中部分否認,然於本院訊問時全部坦承犯行之
犯後態度,且與告訴人楊家驊達成
和解並已全數履行損害賠償,惟就其餘告訴人、被害人則並未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此有本院民國114年8月21日、同年月29日公務電話紀錄4份、LINE PAY付款畫面擷圖1張
可證(見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291號卷【下稱本院卷】第65、67、69、71、77頁),兼衡被告前有
竊盜犯行經法院
論罪科刑之素行(參卷附法院
前案紀錄表),及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等所受損害,
暨考量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陳之
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42頁)、被告及被害人、告訴人等之量刑意見(見本院卷第51、65、67、7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衡以被告上開所為,犯罪方式與態樣雷同,侵害法益性質相同,各次犯行之時間相距不遠,為免其因重複同種類犯罪,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致使刑度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爰就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至7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
㈠被告竊得如附表一編號1、3至6所示之物,為其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且並無事證足認已經合法發還告訴人、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竊得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物,雖亦為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惟被告業與告訴人
楊家驊達成和解,並賠償相當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物價額之新臺幣2,970元,倘仍就此部分予以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兆佑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柯以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
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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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⑴芙婷寶膠囊56顆【1盒】 ⑵R)改源IB止痛顆粒16包【1盒】 ⑶R)麻-斯斯感冒膠囊20粒【1盒】 ⑷R)參天維生素涼感眼藥水12ml【1瓶】 ⑸R)麥迪森水潤澤眼藥水0.5ml*10支【1盒】 ⑹DHC紅潤鐵素(30日份)【1包】 ⑺活沛多OPC活妍葡萄籽膠囊60粒【1罐】 ⑻三多專利薑黃萃取C+T軟膠囊30粒【1盒】 ⑼trustee超能C20%煥白解方精華【1瓶】 ⑽SKIN Advanced緊緻煥顏精華水150ml【1瓶】 ⑾巴黎萊雅玻尿酸眼霜級撫紋精華霜【1條】 ⑿巴黎萊雅金緻護髮精油玫瑰精華100ml【1罐】 ⒀-4.00-目荻彩色日拋隱形眼鏡 琥珀眼淚(6片裝)【1盒】 ⒁SKIN Advanced 賦妍緊緻撫紋乳液60ml【1罐】 ⒂媚比琳濃捲風防水睫毛膏升級版黑色9.2ml【1支】 ⒃屈臣氏W黑底彩色款環保購物袋【1個】 ⒄雪之上 全效合一水凝霜80g【1罐】 ⒅R)麻-大正百保能感冒顆粒6包【1盒】 ⒆R)寶齡四益乳膏22g【1條】 ⒇R)鬪雞富力康乳膏22g【1條】 活沛多50X濃縮蔓越莓膠囊90粒【1罐】 屈臣氏變色潤唇膏-芒果1.7(AW2023)【1支】 屈臣氏變色潤唇膏-水蜜桃1.7(AW2023)【1支】 曼秀雷敦頂級濃潤柔霜潤唇膏-清甜柚香【1支】 TKLAB羊珞素全能化妝水120ml【1瓶】 Target Pro by Watsons 全效重點修護保濕安瓶精華30ml【1瓶】 R)大裕消炎止痛膜衣錠400毫克10錠【1盒】 媚比琳 泰迪絨霧液態唇泥 15牛奶糖泰迪【1支】 艾森絲歐若拉豐俏唇蜜01 5ml【1支】 R)麻-大正百保能感冒顆粒26包【1盒】 R)LULU Ace欣樂樂愛思糖衣錠50錠【1罐】 R)肺益清止痛加強錠10錠【1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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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⑴利百代高容量手持小風扇【1組】 ⑵五段速TEP-C充電式便攜小風扇【1個】 ⑶原木色一號禮物盒【1個】 ⑷200P原味厚牛皮紙袋【1包】 ⑸48mm×40Y超透明膠帶【1捲】 ⑹多功能LED氣氛夾燈【1個】 ⑺扣環式冷敷手持風扇-迷霧紫【1個】 ⑻折疊手持小風扇【1個】 |
| | 包裹【1個】(內含哥布林玩偶吊飾1個、卡通筆記本1本) |
| | ⑴5.1真無線藍牙耳機白【2對】 ⑵雅頓金屬磁吸殼-深紫1PHONE 15 PROMAX【1個】 ⑶磨砂太空金屬磨砂殼【1個】 ⑷雷神IMD彩繪磁吸殼-粉IPHONE 11【1個】 ⑸亮面絲印防窺-黑IPHONE XR【1個】 ⑹絲印藍紫光膜-黑IPHONE X/11P【1個】 ⑺電鍍絲印AG防窺-黑IPHONE X/11P【1個】 ⑻高鋁黑金絲印-黑IPHONE XR【1個】 ⑼高鋁黑金絲印-黑IPHONE 11 PRO【1個】 ⑽AG絲印防窺-黑IPHONE XR【1個】 ⑾雅頓金屬磁吸殼-深紫IPHONE 15 PROMAX【1個】 ⑿C06P(TC)接口耳機白【1個】 ⒀AIRPODS PRO 2代保護套-紫【2個】 ⒁泡泡珠圖案耳機套AIRPODS 3【1個】 ⒃MAGSAFE霧面磁吸氣囊支架藍【1個】 ⒄MAGSAFE霧面磁吸氣囊支架銀【1個】 ⒅EST磁吸呂合金摺疊支架藍【1個】 ⒆MAGSAFE磁吸指環支架【1個】 ⒇MAGSAFE金屬磁吸氣囊支架紅【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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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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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佳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蔡佳琪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蔡佳琪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蔡佳琪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蔡佳琪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蔡佳琪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蔡佳琪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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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4037號
114年度偵字第11629號
114年度偵字第17725號
114年度偵字第20544號
114年度偵字第25786號
114年度偵字第28752號
114年度偵字第30927號
被 告 蔡佳琪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5樓之1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佳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4年1月30日11時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屈臣氏中和門市內,徒手竊取由該店店長曾士元所管領而陳列在貨架上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8,032元),得手後旋即逃逸離去。
㈡於114年3月5日21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服飾店,徒手竊取由該店店主楊家驊所管領而陳列在貨架上之褲子3件(價值共計2,970元),得手後旋即逃逸離去。
㈢於114年3月17日11時17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前服飾店攤販,徒手竊取由該店店主蔡錫源所管領而陳列在貨架上之褲子8件及衣架8個(價值共計約500元),得手後旋即逃逸離去。
㈣於114年3月18日19時15分許至19時2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10平方文具概念館中和店內,徒手竊取由該店正職人員張毓芷所管領而陳列在貨架上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2,462元),得手後旋即逃逸離去。
㈤於114年5月10日21時20分許至21時32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之屈臣氏南勢角門市內,
著手徒手竊取由該店店長葉俊宏所管領而陳列在貨架上之「dejavu自然棕色眼膠筆」1支(價值350元),欲逃逸離去時觸動門口防盜門之警報,而經店家報警而警方到場處理後,蔡佳琪即將上開眼膠筆棄置在店家門口附近之其他貨架上,因而未遂。
㈥於114年2月17日1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南勢角門市,徒手竊取由林昱辰委託上開超商寄出與特定人之包裹1個(內含哥布林玩偶吊飾1個、卡通筆記本1本,價值共計1,780元),得手後旋即逃逸離去。
㈦於114年6月23日22時29分許至22時44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之極速通手機配件行,徒手竊取由該店店長陳佩瑄所管領而陳列在貨架上之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8,966元),得手後旋即逃逸離去,後經旁人告知店家蔡佳琪在附近地點開拆上開商品,經陳佩瑄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曾士元、楊家驊、蔡錫源、張毓芷、葉俊宏、陳佩瑄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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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蔡佳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及供述、於 聲請羈押程序之供述 | ㈠坦承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㈣、㈥、㈦ 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 ㈡ 矢口否認有何如犯罪事實欄一、㈤所載竊盜未遂之犯行,辯稱:我當時還沒有要離開店內,我是要走去另一區逛,店家認為我偷竊,後來我覺得不開心,就把眼膠筆放在旁邊的貨架上等語。 |
| | 證明被告有於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時、地行竊之事實。 |
| | 證明被告有於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時、地行竊之事實。 |
| | 證明被告有於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時、地行竊之事實。 |
| | 證明被告有於如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時、地行竊之事實。 |
| | 證明被告有於如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時、地行竊未遂之事實。 |
| | 證明被告有於如犯罪事實欄一、㈥所示時、地行竊之事實。 |
| | 證明被告有於如犯罪事實欄一、㈦所示時、地行竊未遂之事實。 |
| ㈠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56張、遭竊物品照片32張、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庫存檢核明細表(庫存)1紙 ㈡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被告LINE頁面截圖、告訴人楊家驊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共16張 ㈢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5張 ㈣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3張、易百文具有限公司倉退單列印1紙 ㈤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8張、遭竊物品照片1張、員警114年5月19日職務報告1份 ㈥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遭竊包裹內容物照片及被害人林昱辰與特定買家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共19張 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貨品明細翻拍畫面、遭竊物品照片共21張 | ㈠證明被告有於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時、地行竊之事實。 ㈡證明被告有於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時、地行竊之事實。 ㈢證明被告有於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時、地行竊之事實。 ㈣證明被告有於如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時、地行竊之事實。 ㈤證明被告有於如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時、地行竊未遂之事實。 ㈥證明被告有於如犯罪事實欄一、㈥所示時、地行竊之事實。 ㈦證明被告有於如犯罪事實欄一、㈦所示時、地行竊之事實。 |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㈣、㈥、㈦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被告就上開各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另如犯罪事實欄所示被告竊得之物,為其犯罪所得,如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孫兆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柏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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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rget Pro by Watsons 全效重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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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