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833號
聲 請 人 陳繼華
被 告 蘇宏騏(原名蘇建榮)
李妍德律師
被 告 騰宥金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宇潔
代 理 人 葉智幄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等案件(114年度勞安訴字第3號),聲請訴訟參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因
故意、
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
重傷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
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檢察官就被告蘇宏騏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過失致被害人陳玉生死亡之行為提起公訴,並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6條之
過失致死罪嫌,而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定之罪,且聲請人陳繼華是本案被害人的父親,符合前述聲請訴訟參與之
適格要件。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代理人對本件聲請均表示沒有意見等語。此外,本案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本院斟酌本案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保障被害人參與訴訟之立法精神
等情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