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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26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心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心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心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9年確定,於民國101年3月19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04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3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玲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