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心嵐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張心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19年確定,於民國101年3月19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
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04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3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玲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