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30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0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怡君


具  保  人  駱秀美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駱秀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駱秀美因受刑人陳怡君所犯藥事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受死刑、徒刑或拘役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5720號、第39944號、第32037號、第40819號),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3月4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該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608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保證金處理網頁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二)檢察官就受刑人上揭確定案件以114年度執再字第280號案件執行時,受刑人住所為新北市○○區○○路0000號5樓,檢察官即將命受刑人應到案接受執行之傳票(到案日期為114年4月29日下午2時)送達於上開住所,因未獲會晤受刑人本人,於114年4月7日由受刑人之同居人收受而已合法送達,又檢察官依具保人之住、居所即新北市○○區○○路0000號5樓、新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住所通知於114年4月7日因未獲會晤具保人本人,而由具保人之同居人收受而已合法通知,居所通知則因未獲會晤具保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於114年4月9日寄存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於114年4月19日即屬合法送達),惟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聲請人命警前往上開受刑人住所拘提受刑人亦無著等節,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月2日新北檢永(壬114執再字第280號)通知及送達證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未著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結果(受刑人、具保人)在卷可考。則聲請人已合法傳喚、拘提受刑人,並合法通知具保人,然受刑人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等情,以認定。此外,受刑人現時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稽,足見受刑人於受有罪判決確定後,確已畏罪逃匿。聲請意旨,經核有據,應由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