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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陳怡君



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鍾宛蓁律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怡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法院裁定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具保人陳怡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並繳納前開金額之現金後,被告獲得釋放,案經提起公訴,有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查(偵字卷第91頁、第93頁)。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未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訊問程序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本院又訂於同年7月21日再行準備期日仍未到庭,有本院訊問期日筆錄、準備期日筆錄、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在卷可參。此外,被告現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存卷憑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鄭芝宜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