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大程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4637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大程 犯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犯 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判決確定後參年內,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 實 一、林大程因積欠邱立民(已歿,其違反商業會計法等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3077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之高額借款,遂應允邱立民之要求,自民國105年11月29日起至109年10月14日止,擔任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鑫旺有限公司」(下稱鑫旺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登記負責人,以抵償債務,為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之代表人及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邱立民則為鑫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下列 犯行: ㈠林大程、邱立民均明知鑫旺公司自105年11月至109年10月間止,並無實際銷貨或提供勞務予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 犯意聯絡,各於附表一所示之期間,以鑫旺公司之名義,將不實之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等資料填載於附表一所示之會計憑證上,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284張,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億8,599萬4,622元,銷項稅額合計929萬9,743元,交付予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營業人充作進貨憑證使用, 嗣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營業人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稅額283張,銷售額合計1億8,541萬7,122元,銷項稅額合計927萬0,868元,以此方法幫助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927萬0,868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㈡林大程、邱立民均明知鑫旺公司自105年11月至109年10月間止,並無向附表二所示營業人進貨或取得勞務之事實,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先後取得附表二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259張,銷售額合計1億8,959萬0,787元,稅額合計947萬9,555元,充作鑫旺公司向附表二編號1至22所示所示營業人購買商品之進項憑證,再利用不知情之記帳人員,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以每2個月為1期,接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填製於鑫旺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報表),並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行使之,以此 不正方法逃漏附表二編號2(106年3、4月)、編號3(106年5、6月)、編號4(106年7、8月)3期營業稅共計41萬2,927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所犯均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改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 適用 傳聞法則有關限制 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林大程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坦承不諱(偵緝卷第39至41、57至58頁、本院卷第45、176頁),並有112年3月25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北區國稅銷售字第1120003025號函 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偵卷一第3、9至50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9年9月24日北區國稅中和銷稽字第1090551093號函暨檢附鑫旺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發票之全案資料(含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移送作業項目檢核表、查緝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偵卷一第51至61頁)、鑫旺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偵卷一第65至241頁、鑫旺公司104年至108年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106年至108年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偵卷一第243至277頁)、鑫旺公司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皇古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提流程明細表(偵卷一第285至301頁、偵卷二第273頁)、第一商業銀行中崙分行110年8月5日一中崙字第47號函檢附鑫旺公司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皇古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303至313、315至321頁、偵卷二第275至277頁)、匯款回條、取款憑條(偵卷一第327至486頁)、鑫旺公司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偵卷一第487至494頁)、鑫旺公司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偵卷二第3至15頁)、鑫旺公司欠稅查詢紀錄表、扣除虛報銷項及進項額 按每期實際逃漏稅計箕表(偵卷七第393至397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鑫旺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偵卷五第3至51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5年3月27日北區國稅銷售字第1150003339號函暨檢附「涉案期間進項來源分析表-更正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本院卷第99至135頁)及附表三編號1至21、附表四編號1至12「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等件在卷 可佐, 堪認被告任意性之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 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均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9日施行: ⒈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 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新法提高 併科罰金之數額,刪除拘役、罰金之刑,並將過往選科罰金之立法模式,修正為應併科罰金,復增列逃漏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之 加重其刑規定,修正後之規定顯未較有利於被告。 ⒉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 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 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新法除提高併科罰金之數額,刪除拘役、罰金之刑,就該條第1項部分並將過往選科罰金之立法模式,修正為應併科罰金,修正後之規定亦未較有利於被告。 ⒊本案經綜合前開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本案違反稅捐稽徵法犯行,自應適用其行為時即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論處。 ㈡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論處。又發票 乃證明事項之經過,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自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 所稱商業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㈢ 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申報義務,而此申報行為既與公司之營業有密切關連,為公司反覆所為之社會行為,其雖非公司經營之主要業務,惟仍不失為附屬於該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屬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是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載在此申報書而持以向稅捐機關行使,即應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259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545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㈡如附表二編號1、5至2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就事實欄一、㈡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各次於業務文書上登載不實內容後持以行使,該登載不實之 低度行為,皆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 被告與另案被告邱立民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罪數: ⒈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兩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始屬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是以每期營業稅,不論收受或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均有就該稅期內進銷項資料申報之義務,於申報完畢後,該稅期即已結束,因認行為人在同一營業稅期內所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至不同營業稅期者,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12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102號判決要旨參照)。另不同營業人既係於每1期各自獨立申報營業稅額,則行為人於同一申報期間內,主觀上基於單一犯意,客觀上於密接時、地,接續提供多張不實進項憑證,幫助同一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固可認屬接續一罪;惟行為人倘於同一申報期間內,提供不同之不實進項憑證,供不同之納稅義務人分別持之向稅捐 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憑供扣抵銷項稅額使用,進而幫助不同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係於相近期間內觸犯數個犯罪 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對國家法益造成多次侵害,並非侵害同一法益,從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認屬單一犯罪事實之接續實行,自應論以數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6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就 附表一編號1至21、附表二編號1至22所示之犯行,係以每2月為1期,於申報時間內,以不實製作當期統一發票或取得各該營業人不實製作之統一發票,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營業稅,每期營業稅於申報完畢後即已結束,故應以「1期」作為認定本案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數之計算標準,於 附表一編號1至21、附表二編號1至22所示之各同一營業稅期內所為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犯行,均應各依接續犯論以 包括一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不同之營業人逃漏稅捐,亦應各自成罪,以充分評價其多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另就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逃漏稅捐,亦應各自成罪,以充分評價其多次逃漏稅捐之犯行。 ⒊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犯行,係以填製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均為 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處斷;被告就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犯行,係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逃漏稅捐之行為,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罪處斷。 ⒋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1、附表二編號1至22所示各期(每2月為1期)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擔任鑫旺公司之 登記負責人,開立如 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各該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又取得附表二編號1至22所示各該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向國稅局申報以此逃漏稅捐, 足以生損害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 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之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案所生危害,及所開立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數量、幫助逃漏之營業稅額、鑫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暨被告於本院自陳國中畢業,因患有心臟病只能打零工,經濟狀況勉持(本院卷第7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1、附表二編號1至22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 審酌被告所為本案犯行,犯罪情節、行為態樣、手段均相同,犯罪時間密集,以數罪方式量刑,對其責任重複非難之程度較高,並綜合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各次犯行所生之損害非鉅,兼衡其所犯數罪之罪質、犯罪時間之間隔、非難程度之異同,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酌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 末查,被告前因故意犯賭博罪受有期徒刑3月之宣告,並於103年4月17日執行完畢後,其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已知所悔悟,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4 年,並依同條第2項第5款規定,命被告於判決確定後3年內,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併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若被告不履行前揭條件及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則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冠輝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佳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展庚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朱天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 偽造或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鑫旺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 | | | |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1億8,599萬4,622元(上開公司合計申報扣抵銷售額1億8,541萬7,122元) | 929萬9,743元(上開公司合計申報扣抵稅額927萬0,868元) | | |
附表二:(鑫旺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 | | | |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不完美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群億展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林大程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三:(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資料) | | | | | 大前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表、大前公司相關往來帳戶營業人名稱整理明細表(偵卷五第55至84頁、偵卷六第309頁) | | | 利德信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報價單、訂購單、出貨單、統一發票、採購單、銷貨單、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偵卷三第143、147至241頁) | | | 健鑫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申報書查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偵卷四第173、181至186頁) | | | 仁川國際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報價單、採購單、統一發票、申報書查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偵卷五第85、89至162頁) | | | 治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統一發票、報價單、採購單、出貨單、陽信銀行匯款申請書及收執聯、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申報書查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偵卷五第163、167至191、203至204、209至215頁) | | | 綠活有限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偵卷三第249至287頁) | | | 萬家灯實業有限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偵卷三第249至287頁) | | | ① 證人即金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棠欽於國稅局之談話紀錄 (偵卷五第229至230頁)②金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統一發票、出貨單、付款簽收單、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偵卷五第225、233至258頁、偵卷六第7至9頁) | | | 騎兵科技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申報書查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偵卷六第11、19至23頁) | | | ①證人即四季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林威廷於國稅局之談話紀錄(偵卷六第31至33頁) ②四季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報價單、採購單、出貨單、統一發票、108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申報書查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偵卷六第27、34至44、55至62頁) | | | 亞緹國際有限公司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1月至109年6月帳戶明細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異常進銷分析表(偵卷一第323至325頁、偵卷六第67至86頁) | | | 煙波興業有限公司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核報告(偵卷六第89至118頁) | | |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菲凡能源與鑫旺國際交易過程說明、進項及銷項明細表、轉帳 傳票、採購單、進貨單、報價單、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出貨單、統一發票、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偵卷六第153、157至184頁) | | | ①證人即智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許莉甄於國稅局之談話紀錄(偵卷四第7至10頁) ②智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報價單、銷貨單、統一發票、出貨單、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進銷項憑證明細表、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108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偵卷三第289至291頁、偵卷四第11至85、103至108、113頁) | | | 百欣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百欣科技公司)(偵卷六第197至234頁) | | | ①證人即柏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君源於國稅局之談話紀錄(偵卷三第7至8頁) ②柏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訂購單、出貨單、統一發票、報價單、廠商採購單、鑫旺公司付款紀錄、電子郵件、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偵卷二第315頁、偵卷三第13至96頁) | | | ①證人即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王勤彰於國稅局之談話紀錄(偵卷六第239至241頁) ②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發票付款明細表、報價單、統一發票、台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對帳單、上海銀行對帳單、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對帳單、申報書查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偵卷六第235、249至307、313至349頁) | | | ①證人即象虎精密有限公司負責人林賢德於國稅局之談話紀錄(偵卷二第5至9頁) ②象虎精密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營業人銷售項與稅額申報書、總分類帳、報價單、採購單、出貨單、統一發票、付款簽收單、現金支出傳票、訂購單、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偵卷六第351頁、偵卷七第13至89頁) | | | 美圓國際有限公司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表(偵卷七第303至333頁) | | | 群益豐有限公司之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偵卷七第337至374頁) | | | 暢雲數碼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偵卷七第375、385至388頁) |
附表四:(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資料) | | | | | 銘燦實業有限公司之稅籍資料、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109年11月11日109永康字第244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11月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71345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112年2月21日合金東臺南存字第1120000023號函暨檢附銘燦實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兌領紀錄資料(偵卷二第17、27至31頁、偵卷七第101至139頁) | | | ①證人即正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胡芬綾於國稅局之談話紀錄(偵卷二第39至40頁) ②正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轉帳傳票、產品簽收憑單、銷售憑單、統一發票、明細分類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偵卷二第35、41至252、265至268、271、279至286頁) | | | 壹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偵卷二第291至306頁) | | | ①證人即柏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君源於國稅局之談話紀錄(偵卷三第7至8頁) ②柏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訂購單、出貨單、統一發票、報價單、廠商採購單、鑫旺公司付款紀錄、電子郵件、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偵卷二第315頁、偵卷三第13至96頁) | | | 皇古科技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偵卷三第119、127至140頁) | | | 利德信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報價單、訂購單、出貨單、統一發票、採購單、銷貨單、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偵卷三第143、147至241頁) | | | 沐鼎空間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偵卷三第249至287頁) | | | ①證人即智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許莉甄於國稅局之談話紀錄(偵卷四第7至10頁) ②智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報價單、銷貨單、統一發票、出貨單、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進銷項憑證明細表、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108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偵卷三第289至291頁、偵卷四第11至85、103至108、113頁) | | | 福鎰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申報書查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偵卷四第157、165至169頁) | | | 萬家灯實業有限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偵卷三第249至287頁) | | | 健鑫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申報書查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偵卷四第173、181至186頁) | | 不完美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群億展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不完美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申報書查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偵卷四第107至115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