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新睿汽車有限公司
立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代 表 人 林懋紘
被 告 鄭惟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附字第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意旨)。 二、經查,
原告起訴所主張被告所涉犯罪事實(下稱本件刑事案件),並未經起訴、審判,而無刑事訴訟之繫屬,此有114年1月7日案件查詢證明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即非合法,應駁回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