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金訴字第 353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710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5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瑾



選任辯護人  王志超律師
            郭峻容律師
被      告  秦祐涵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魏士軒律師
            謝和軒律師
被      告  王越  


指定辯護人  洪誌聖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0875號、第38905號、第48128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57596號、第60468號),判決如下:
  主 文
A04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及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陸仟元均沒收
秦祐涵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及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均沒收。
王越幫助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及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均沒收。
  事 實
一、A04(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嚕草地、財草,以下括弧內為暱稱)、秦祐涵(H)、A05(絕命集團*碰皮*,由本院另行審結)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起,A04、秦祐涵、A05均至114年6月4日為警查獲日止,王越至114年7月17日為警查獲日止,與陳沅皓(牛逼轟轟8.7版,另案審理)及其他不詳之人,共同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有未成年成員),實施詐欺行為,並由A04、秦祐涵負責連絡被害人與面交車手交款。
二、A04、秦祐涵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王越(蝙蝠俠)則基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意(王越涉及之被害人,如附表一編號6、30、32、33、40、41、43、44、47、48、52、56、57、72、75、76、77、81、82,共19人),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用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續由A05、王越分別提供如附表一「使用門號及手機欄」所示之SIM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A04、秦祐涵負責分別致電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安排人員面交事宜,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由如附表一所示車手向被害人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並將款項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理 由
壹、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用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又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至於共犯被告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之陳述,仍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判決以下引用之證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部分,均屬被告A04、秦祐涵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開說明,於其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規定,係以犯罪組織成員犯該條例之罪者,始足與焉,至於所犯該條例以外之加重詐欺及洗錢等罪,其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自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而公訴人、被告3人及其辯護人對本院所提示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異議(見本院卷三第265頁),爰不贅述證據能力採擇之理由。
貳、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4、秦祐涵、王越(下合稱被告3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有附表一「證據欄」所列各項供述證據(警詢及偵查中未具結之陳述部分不包括在證明A04、秦祐涵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名之列)及非供述證據可證,並有手機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雙向通聯及行動上網歷程、A04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王越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初步勘察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見114他字第4037號卷第22至26頁、114年度他字第4789號卷第56、71至72頁、114年度偵字第30875號卷第215至216頁、第235頁反面至第240頁、第29頁、第33頁、114年度偵字第38905號卷第44頁及其反面、第25頁、114年度偵字第57596號卷第28至32頁反面、)可稽足證被告3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均採信。
二、公訴意旨固認被告王越就本件犯行係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之共同正犯,惟為王越否認,並以:我是經由網友介紹得知A04擬購買SIM卡,始自暱稱「喬總」之人購得SIM卡後,再轉售予A04,並未參與犯罪組織,亦不知詐騙手法為何;辯護人為其利益辯稱:A04並不認識王越,僅透過他人而偶然向王越購買SIM卡,可證王越並無參與犯罪組織或知悉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之情形。經查: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即刑法上之幫助犯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加以助力,始能成立。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55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A04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本案詐騙門號來源分別為暱稱「蝙蝠俠」、「碰皮」、「牛逼轟轟」之人,未曾見過暱稱「蝙蝠俠」之人,於交易時不知「蝙蝠俠」即為王越,是因王越與另一群組之成員有糾紛,遭張貼照片及姓名,而朋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傳另一群組之對話截圖內有王越照片及姓名,始知其真名,自始至終未曾實際與王越見面。我是透過網路上隨機認識、非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中間人,由該中間人先與王越聯繫交易SIM卡,待商定後,王越始與我聯繫如何交付SIM卡,該中間人當時向王越稱是要「打給客戶」,雖未詳細說明是作何使用,但推測王越應可知悉是要「打給客戶」是指致電詐騙被害人,因王越曾有提及165(即反詐騙諮詢專線),推測該中間人在介紹我予王越之前,王越就已經知道我購買SIM卡的目的是為詐騙。我與王越間對話紀錄中提及「這個電話用到髒了你還敢賣」,是因為SIM卡插上手機後即有收到簡訊提及「可不可以請車手還他們錢」等語,因此知悉該SIM卡曾作詐騙使用,故與王越聯繫並提及「髒了」,而王越回覆「會用到165本來就是這樣」,因此王越應該知道該SIM卡是作詐騙用。我與王越只有交易這一次,王越也未曾主動詢問購買SIM卡的用途,於出售SIM卡後亦未曾提供相關服務,算是已經買斷該SIM卡,王越也無法自詐騙行為中取得分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0至265頁)。據前開證述及對話紀錄之內容,固得推知王越確知悉其提供SIM卡係供作詐欺犯罪聯繫之用的犯罪工具,惟除提供SIM卡外,王越並未實際參與實施其他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而A04與王越之交易過程中,A04並未具體告知本案詐騙集團之計畫,復觀王越於交易後未再詢問後續以SIM卡實施詐術之情形,除交易所得外亦未再自詐騙行為中取得分紅,此與詐騙集團成員通常會過問實施詐欺後之狀況、所得報酬為何之情形有別,益證王越將SIM卡交出後即「退出」犯罪流程,僅單純提供外部犯罪工具(SIM卡),而賺取一次性之小額賣卡費,屬於「對他人犯罪提供助力」之行為,並非本件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及洗錢之共同正犯
 ㈢從而,王越單純提供附表一所載使用門號及手機欄所載門號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亦與直接實施洗錢行為尚屬有間,亦非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且無證據證明王越有參與犯罪組織、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亦無證據證明王越知悉本案詐欺集團有三人以上,自應認王越此部分所為僅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使正犯易於實施上開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而屬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幫助犯,公訴意旨認王越係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之共同正犯,尚有未洽。 
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㈠按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新舊法律選擇適用規定,關於刑之減輕或科刑限制等事項在內之新舊法律相關規定,應綜合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而不得任意割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被告3人於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危條例)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詐危條例第43條、第47條規定,自同年1月23日起生效施行。茲就此部分比較新舊法如下:
 ⒈115年1月21日修正前詐危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詐危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0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億元以下罰金」。
 ⒉承前述,本案詐欺犯罪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數額如附表一編號3、4、5、9、11、12、13、18、25、26、27、28、30、33、34、35、36、38、39、43、46、50、52、53、55、57、63、69、71、72、74、76、77、82、83、84、89所示均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但未達500萬元,雖符合上開修正後詐危條例第43條前段所定詐欺財物逾100萬元者之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惟A04、秦祐涵於行為時,並無處罰,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A04、秦祐涵應逕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名論處。
 ⒊附表一編號56所載被害人之財產損害數額為966萬9,945元,符合修正前詐危條例第43條所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00萬元者」及修正後詐危條例第43條所定:「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萬元者」,而修正前之法定刑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定刑則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其刑度完全相同,行為後之法律並未有利於A04,因此應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詐危條例第43條規定。
 ⒋附表一編號65所載被害人之財產損害數額為1,040萬元,符合修正前詐危條例第43條所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00萬元者」及修正後詐危條例第43條所定:「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0萬元者」而修正前之法定刑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定刑則為「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0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詐危條例第43條並未利於秦祐涵,應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詐危條例第43條。
 ⒌又修正後詐危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與被告3人行為時詐危條例第47條前段「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相較,舊法僅須行為人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詐欺犯行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即可獲邀減刑寬典,且法院無減刑與否之裁量權限;新法則須行為人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詐欺犯行,並於一定期間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始能獲邀減刑寬典,且法院對於減刑與否具有裁量空間。經比較新舊法,新法將舊法之「應減」改為「得減」,且行為人因調解或和解所支付之賠償,未必少於舊法所規定之犯罪所得,行為人因而負有迅速填補詐欺犯罪被害人財產損害之責,難再因自動繳交與詐欺犯罪被害人所受損害顯不相當之犯罪所得,即能獲得減刑處遇,新法並無較有利於A04、秦祐涵,修正前詐危條例第47條前段較有利於A04、秦祐涵。是A04、秦祐涵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加重詐欺犯行,且犯罪所得皆已繳回(詳下述),修正後之詐危條例第47條並未利於A04、秦祐涵,應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詐危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
 ㈡綜上所述,本案應適用行為時即115年1月21日修正前之詐危條例。  
二、論罪:
 ㈠核A04所為:
 1.就附表一編號53部分,為A04首次參與實施本案犯行,是A0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
 2.就附表一編號3、4、5、8、11、13、15至17、19、20、23至27、30至33、37、38、40、42、43、44、47、48、49、50、51、52、54、55、57、58至60、62、64、68、70至72、74、76、77、78至80、82、85、86、87、89、90、91、92部分,A0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等罪。
 3.就附表一編號1、6、22、41、75、81部分,A0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未遂罪。
 4.A04就附表一編號56所參與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就此部分A04參與詐欺獲取之財物已達500萬元,自應論以修正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等罪。
 5.公訴意旨固認附表一編號22部分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等罪,惟於附表一編號22之被害人方溪溱於交付200萬元經警到場而查獲,其犯罪階段止於未遂,公訴意旨容有誤會,然此僅涉及既遂、未遂行為態樣之差異,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6.公訴意旨又以附表一編號4、11、13、20、25至27、30、32、33、43、47、50、52、57、68、77、82、86、87、89及附表一編號41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取財之全部金額均分別逾500萬元,而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11、13、20、25至27、30、32、33、43、47、50、52、57、68、77、82、86、87、89應分別論以修正前詐危條例第43條前段之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就附表一編號41則論以修正前詐危條例第43條前段之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未遂罪。然查:
 ⑴按共同正犯因為在意思聯絡範圍內,必須對於其他共同正犯之行為及其結果負責,從而在刑事責任上有所擴張,此即「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謂,而此意思聯絡範圍,亦適為「全部責任」之界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劃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因此共同正犯之逾越(過剩),僅該逾越意思聯絡範圍之行為人對此部分負責,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34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673號判決意旨參照)。參以現今詐欺組織之運作模式均按照詐騙之態樣進行細部分工,詐欺組織在指示車手集團進行面交取款時,亦未必均會委請同一車手集團,而不同車手間互不相識、不相隸屬,各自行動並依照提領金額賺取報酬之情況比比皆是。從而,無論被害人是否相同,如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就各次詐欺犯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仍無從遽認被告應就各次被害人遭取款之犯行負共犯之責。
 ⑵再者,修正前詐危條例第43條之立法理由固記載「依照個案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數額為客觀處罰條件加重其刑責,不以行為人主觀上事先對具體數額認知為必要」等語,然所謂「具體數額」於解釋上仍應限於被告應負責之部分,亦即被告主觀上不須事先對其應負責之具體數額有認知,尚不能因此擴大解釋認為只要是同一被害人,縱被告與其他行為人之間無共犯關係,亦應就其他行為人造成之損害予以負責或加重刑責,否則將造成共同正犯之逾越,而過度擴張共同正犯責任之範圍。
 ⑶查A04於附表一編號4、11、13、20、25至27、30、32、33、43、47、50、52、57、68、77、82、86、87、89及附表一編號41所示安排車手向告訴人(被害人)收取之款項分別如附表一所示,均未達500萬元,遍查全卷亦無證據足茲證明被告就除附表一編號4、11、13、20、25至27、30、32、33、43、47、50、52、57、68、77、82、86、87、89及附表一編號41各次安排車手面交取款以外之部分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本院審酌告訴人(被害人)所述遭詐騙經過,及A04所陳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依指示向遭詐騙告訴人(被害人)安排車手收取詐欺款項轉交之情狀,可見本案詐欺集團運作、分工縝密,或有設立不實應用程式者,或有進行施用詐術者,及偽造不實工作證及存款憑證,負責中間指揮、聯繫者、收取詐欺款項之面交車手、收水手等成員,尚難認A04就除附表一編號4、11、13、20、25至27、30、32、33、43、47、50、52、57、68、77、82、86、87、89及附表一編號41安排面交取款以外之告訴人(被害人)其他受詐欺取款部分,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卷內亦無積極事證可認A04得以認知或預見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陸續交付金額已逾500萬元之情,基於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自難認A04應就其安排車手面交取款以外之其他詐欺犯行部分負責。準此,A04就詐欺獲取之財物數額仍應以其負責之部分(即附表一「交款時間、地點、金額」所示被告分別向告訴人(被害人)所面交收取之數額)作為認定,就附表一編號4、11、13、20、25至27、30、32、33、43、47、50、52、57、68、77、82、86、87、89無從對被告論以修正前詐危條例第43條前段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就附表一編號41無從對被告論以修正前詐危條例第43條前段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未遂罪。檢察官以立法理由記載詐欺所得為客觀處罰條件,逕認A04應負責之數額包含與其等無關之詐欺款項,容有未恰,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業經本院知變更起訴法條,並予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就被訴加重要件與罪名有充分辯論之機會,無礙於其等防禦權之行使,此部分依法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7.A04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其所負責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論以共同正犯。
 8.就上開㈠1.A04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就上開㈠2.A04分別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均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就上開㈠3.A04分別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均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就上開㈠4.A04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處斷。
 9.被告A04所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上開各罪(共66罪),因告訴人(被害人)不同,分別係侵害不同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該次犯罪明顯且屬可分,各個犯罪時間及告訴人(被害人)亦有所不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核秦祐涵所為:
 1.就附表一編號66部分,為秦祐涵首次參與實施本案犯行,其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
 2.就附表一編號7、9、10、12、18、21、28、29、34至36、39、45、46、61、63、67、69、73、83、84、88部分,秦祐涵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
 3.就附表一編號2、14部分,秦祐涵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未遂罪。
 4.秦祐涵就附表一編號65所參與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就此部分秦祐涵參與詐欺獲取之財物已達500萬元,自應論以修正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
 5.公訴意旨固以附表一編號9、10、18、28、34至36、39、63、83及附表一編號14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取財之全部金額均分別逾500萬元,認秦祐涵就附表一編號9、10、18、28、34至36、39、63、83應分別論以修正前詐危條例第43條前段之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就附表一編號14則論以修正前詐危條例第43條前段之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未遂罪。然查:
  秦祐涵於附表一編號9、10、18、28、34至36、39、63、83及附表一編號14示安排車手向告訴人收取之款項分別如附表一所示,均未達500萬元,遍查全卷亦無證據足茲證明被告就除附表一編號9、10、18、28、34至36、39、63、83及附表一編號14各次安排車手面交取款以外之部分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本院審酌告訴人(被害人)所述遭詐騙經過,及秦祐涵所陳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依指示向遭詐騙告訴人(被害人)安排車手收取詐欺款轉交之情狀,可見本案詐欺集團運作、分工縝密,或有設立不實應用程式者,或有進行施用詐術者,及偽造不實工作證及存款憑證,負責中間指揮、聯繫者、收取詐欺款項之面交車手、收水手等成員,尚難認秦祐涵就除附表一編號9、10、18、28、34至36、39、63、83及附表一編號14安排面交取款以外之告訴人(被害人)其他受詐欺取款部分,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卷內亦無積極事證可認秦祐涵得以認知或預見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陸續交付金額已逾500萬元之情,基於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自難認秦祐涵應就其安排車手面交取款以外之其他詐欺犯行部分負責。準此,秦祐涵就詐欺獲取之財物數額仍應以其負責之部分(即附表一「交款時間、地點、金額」所示被告分別向告訴人所面交收取之數額)作為認定,就附表一編號9、10、18、28、34至36、39、63、83及附表一編號14無從對秦祐涵逕以修正前詐危條例第43條前段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既遂或未遂罪相繩。檢察官以立法理由記載詐欺所得為客觀處罰條件,逕認被告應負責之數額包含與其等無關之詐欺款項,容有未恰,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業經本院諭知變更起訴法條,並予公訴人、秦祐涵及辯護人就被訴加重要件與罪名有充分辯論之機會,無礙於其等防禦權之行使,此部分依法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6.秦祐涵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其所負責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論以共同正犯。
 7.就上開㈡1.秦祐涵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就上開㈡2.秦祐涵分別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均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就上開㈡3.秦祐涵分別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均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就上開㈡4.秦祐涵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處斷。
 8.秦祐涵所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上開各罪(共26罪),因告訴人(被害人)不同,分別係侵害不同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該次犯罪明顯且屬可分,各個犯罪時間及告訴人(被害人)亦有所不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核王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又係以一行為同時幫助他人對前開如事實欄所載19名告訴人(被害人)施用詐術,為異種及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刑之減輕事由:
 1.王越幫助犯洗錢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刑。
 2.修正前詐危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經查A04、秦祐涵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其犯行,犯罪所得6萬6,000元及3萬元均已繳回(見本院卷二第501、502、卷三第63、64、291、292頁),爰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又A04、秦祐涵所犯未遂罪之部分,按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2.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亦即行為人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若有所得財物者自動繳交全部,始符減刑規定。A04、秦祐涵犯罪所得均已繳回,如前所述,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惟A04、秦祐涵所犯洗錢罪,均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故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一併審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而王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其犯行,且犯罪所得8,000元已繳回(見本院卷二第623、625頁),爰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A04、秦祐涵就其參與犯罪組織事實,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合於上開減刑之規定,然經合併評價後,既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依前揭意旨,自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於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4.至王越辯護人為王越利益主張有刑法第59條規定適用等語,然王越所犯之罪已得依前開規定遞減,如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所犯罪行與刑度間即顯不相當,是本件核無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自無從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三、科刑:
 ㈠A04: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智識正常,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僅因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聯絡面交車手之工作,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助長詐騙歪風,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交易秩序,所為應值非難;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又所參與係後端聯絡面交取款之角色,其主觀惡性、介入程度及犯罪情節,相較於主要之籌劃者、主事者或實行詐騙者,顯然輕重有別,兼衡其所犯想像競合輕罪之減刑事由,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之程度與分工情節、告訴人(被害人)等所受損害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三第26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㈡秦祐涵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智識正常,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僅因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聯絡面交車手之工作,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助長詐騙歪風,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交易秩序,所為應值非難;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又所參與係後端聯絡面交取款之角色,其主觀惡性、介入程度及犯罪情節,相較於主要之籌劃者、主事者或實行詐騙者,顯然輕重有別,兼衡其所犯想像競合輕罪之減刑事由,暨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之程度與分工情節、告訴人(被害人)等所受損害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三第26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王越: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智識正常,非無謀生能力,然為小利而販售SIM卡,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使詐欺成員得以隱匿真實身分並製造金流或通訊斷點,導致執法機關不易查緝,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實質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失、危害財產交易安全;惟衡其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尚可,暨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之程度與分工情節、告訴人(被害人)等所受損害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三第26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定執行刑:
  審酌A04、秦祐涵就本案犯行所侵害法益,除個別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外,尚侵害國家對犯罪之追訴及處罰,防制洗錢體系之健全、金融秩序之穩定及透明金流軌跡之建置之法益。慮及本案各犯行時間相近,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於併合處罰時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允宜將重複非難之部分予以扣除,以免與罪責原則牴觸。此外,綜合考量A04、秦祐涵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刑罰加重之邊際效用遞減情形,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加以權衡,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參、沒收:
一、犯罪所得: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A04自陳其每日報酬為3,000元(見114年度偵字第30875卷第171頁反面),而其聯絡告訴人(被害人)計22日,合計為6萬6,000元;秦祐涵所獲報酬為3萬元(見114年度偵字第30875號第173頁反面);王越所獲報酬為8,000元(見114年度偵字第38905號第7頁及其反面)。前開犯罪所得均已繳回(見本院卷一第501頁、卷二第625頁、卷三第64頁、第292頁),爰就其等繳回之犯罪所得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二、犯罪工具:
 ㈠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扣案之IPHONE12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IPHONE13 PRO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SIM卡(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均為A04供本件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A04於警詢及偵查中自承(見114年度他字第4789號卷第81頁反面、第82頁、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第41頁反面、114年度偵字第30875號卷第137頁),依上開規定應予沒收。又扣案之IPHONE15 PLUS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IPAD平板、筆記型電腦等,據A04陳稱均為私人使用(見114年度他字第4789號卷第82頁、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卷第41頁反面),卷內復無其他證據可證明上開扣案物為供本件犯罪所用,爰均不予宣告沒收。語音儲值卡收據與本件犯行無關,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亦不予宣告沒收。
 ㈢扣案之IPHONE 16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為秦祐涵供本件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秦祐涵於偵查中自陳(見114年度偵字第30875號卷第130頁、同卷第45至60頁),依上開規定應予沒收。又扣案之愷他命、K盤含卡等均與本件無關,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㈣扣案之白IPHONE16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及黑IPHONEXS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均有登入王越之飛機帳號供聯繫之用,業據王越於偵查中自陳(見114年度偵字第38905號卷第89頁),為供本件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依上開規定應予沒收。
 ㈤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犯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刑法第219條亦有明文。又按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條款,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不問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追徵其替代價額,同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1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一證據欄所列各項收據、契約書、工作證等,均為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犯罪所用之物,原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惟上開各項收據、契約書、工作證等均未扣案(卷內僅有翻拍照片或影本),本院考量上開文件均係以電子設備製作、列印,或由同案被告之車手書寫而偽造,取得容易、替代性高,倘宣告沒收,耗損後續資源,對刑罰之一般預防特別預防助益甚微,認無刑法上重要性,是均不予宣告沒收。
三、洗錢之財物:
  A04、秦祐涵安排附表一所示之車手向告訴人(被害人)收取並交付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款項性質固屬「洗錢之財物」,然因其等對於各該款項均無實際處分權,且依現存卷內資料亦查無積極證據足認其等對於本案洗錢標的有何支配或實際管理之情形,檢察官對此復未舉證證明,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即均無從就前揭洗錢標的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
  公訴意旨雖認王越上開犯行,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然並非有據,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故無從另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相繩,此部分本應為王越無罪判決之諭知,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王越前揭經論罪科刑之罪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2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涵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沈威宏
                  法 官 吳子毅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害人列表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術
使用門號及手機
門號提供人
提供時間、方式
撥打門號時間
門號操作者
交款時間、地點、金額
證據欄
1
李定台
(提告)
113年7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李定台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李定台收取右列金額,嗣負責收款250萬元之右列車手為警方當場逮捕而未遂。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於114年4月初以不詳超商寄送予門號操作者
114年4月16日13時9分許
A04
114年4月16日13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2樓,交付現金250萬元予車手「陳敬嘉」時,當場為警查獲。(114偵48128被害人卷一第72至75頁)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70至75頁)
2.「隆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74頁)
3.與A04之通話紀錄(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76頁)
2
張淵成(提告)
113年10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張淵成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張淵成收取右列金額,嗣負責收款30萬元之右列車手為警方當場逮捕而未遂。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以三重空軍一號寄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3日9時27分許
秦祐涵
114年5月23日10時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交付現金30萬元予車手「戴宇宛」時,當場為警查獲。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79至82頁)
2.同案被告戴宇宛之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83至84頁反面)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85至86頁)
3
林璟雯
(提告)
113年11月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林璟雯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林璟雯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於114年4月初以不詳超商寄送予門號操作者
114年4月11日15時1分許
A04
114年4月11日15時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交付現金220萬元予車手「陳敬嘉」。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88至89頁)
2.「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89頁反面)
3.與A04之通話紀錄(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90頁) 
4
林秀娟
 (提告)
113年11月5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林秀娟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林秀娟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於114年4月初以不詳超商寄送予門號操作者
114年4月16日17時18分許
A04
114年4月16日17時2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交付現金200萬元予車手「余俊霖」。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93至97頁)
2.「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99頁)
3.與A04之通話紀錄(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107頁) 
5
彭思倢
 (提告)
113年11月12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彭思倢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彭思倢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於114年4月初以不詳超商寄送予門號操作者
114年4月14日9時30分許
A04
114年4月14日9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交付現金200萬元予車手「陳敬嘉」。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110至112頁反面)
2.「和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照片、工作證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113頁)
3.與A04之通話紀錄(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114頁) 
6
吳勝鎮
 (提告)
113年11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吳勝鎮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吳勝鎮收取右列金額,嗣負責收款11萬元之右列車手為警方當場逮捕而未遂。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王越
114年4月23日間以空軍一號寄送予右列門號操作者
114年5月2日15時28分許
A04
114年5月2日15時4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旁,交付現金11萬元予車手「陳海琴」時,當場為警查獲。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117至121頁反面)
2.與A04之通話紀錄(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125頁)  
7
陳羿華
 (提告)
113年11月17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陳羿華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陳羿華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間以空軍一號寄出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0日17時59分許
秦祐涵
114年5月20日18時16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交付現金28萬元予車手「林慧貞。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128至129頁反面)
2.「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收據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130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131頁) 
8
沈綠
(提告)
113年12月5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沈綠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沈綠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陳沅皓
114年5月26日以空軍一號寄出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8日8時35分許
A04
114年5月28日8時52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交付現金70萬6,034元予車手「王紳鉉」。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133至134頁反面)
2.「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影本(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135頁反面)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136頁) 
9
楊炳楠
(提告)
113年12月10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楊炳楠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楊炳楠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以三重空軍一號寄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4日13時45分許
秦祐涵
114年5月24日13時58分許,在苗栗縣○○鎮○○000○0號,交付現金100萬9,858元予車手「陳芬芳」。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139至140頁反面)
2.「增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條照片、同富企劃案操作合約書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141、143頁及其反面)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144頁) 
10
陳耀焜
 (提告)
113年12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陳耀焜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陳耀焜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間以空軍一號寄出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0日16時11分許
秦祐涵
114年5月20日16時30分許,在新北市新店區福園街市民公園,交付現金85萬1,821元予車手「周彥丞」。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146至155頁)
2.「丁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工作證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155頁反面)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165頁) 
11
陳智宏(提告)
113年12月17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陳智宏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陳智宏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陳沅皓
114年5月26日以空軍一號寄出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9日20時42分許
A04
114年5月29日20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全安公園內,交付黃金40.16兩(價值499萬9,063元)予車手「王紳鉉」。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167至170頁反面)
2.「保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照片、巨富達專案商業合作書影本(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171至172頁、第178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179頁) 
12
林美雲(提告)
113年12月24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林美雲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林美雲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以三重空軍一號寄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3日17時24分許
秦祐涵
114年5月23日17時41分,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交付現金120萬元予車手「趙秝品」。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181至184頁)
2.「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185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187頁) 
13
王德祿(提告)
113年12月31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王德祿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王德祿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陳沅皓
114年5月26日以空軍一號寄出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7日21時29分許
A04
114年5月27日2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交付現金166萬元予車手「王振忠」。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189至191頁)
2.雙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照片、工作證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192至193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204頁) 
14
林慈宏(提告)
113年12月底,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林慈宏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林慈宏收取右列金額,嗣負責收款150萬元之右列車手為警方當場逮捕而未遂。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以三重空軍一號寄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3日9時52分許
秦祐涵
114年5月23日10時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欲交付現金150萬元款項予車手「黃士軒時,當場為警查獲。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206至208頁反面、第211至212頁)
2.「鉑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據照片、鉑諾商業操作合約書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221頁、第222頁反面)
3.另案被告「黃士軒」警詢陳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213至220頁)
4.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231頁) 
15
孫駿湧(提告)
113年12月底,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孫駿湧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孫駿湧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以三重空軍一號寄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6月2日9時0分許
A04
114年6月2日9時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對面,交付現金50萬元予車手「許銘修」。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233至235頁反面)
2.「增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條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236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一第241頁)  
16
黃世琤
(提告)
114年1月5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黃世琤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黃世琤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5月16日11時22分許
A04
114年5月16日12時4分,在臺北市○○區○○○路0號,交付現金69萬1,616元予車手「周豐文」。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2至3頁)
2.收據憑證照片、工作證照片、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4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5頁) 
17
黃王玉華(未提告)
114年1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黃王玉華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黃王玉華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於114年4月初以不詳超商寄送予門號操作者
114年4月14日9時44分許
A04
114年4月14日9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交付現金50萬元予車手「何婉寧」。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7至8頁)
2.「臺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照片、工作證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10至11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公務電話紀錄簿(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9頁)
18
余盛智(提告)
114年1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余盛智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余盛智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以三重空軍一號寄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2日13時54分許
秦祐涵
114年5月22日14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號,交付現金150萬元予車手「陳勁元」。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15至16頁反面)
2.「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收據照片、林雅惠Line帳號截圖、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17至18頁、第21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22頁)
19
蔡佳純(提告)
114年1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蔡佳純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蔡佳純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以三重空軍一號寄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6月2日19時54分許
A04
114年6月2日20時至2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交付現金47萬5,000元予車手「王紳鉉」。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24至25頁)
2.「增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條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26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27頁)  
20
粟慶華(提告)
114年1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粟慶華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粟慶華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以三重空軍一號寄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6月3日11時10分許
A04
114年6月3日11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交付現金92萬元予車手「吳名琴」。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29至31頁反面)
2.青石板證券存款憑證(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32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34頁)  
21
柯文得(提告)
114年1月18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柯文得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柯文得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以三重空軍一號寄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1日11時14分許
秦祐涵
114年5月21日11時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交付現金38萬元予車手「林淑蕙」。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37至38頁反面)
2.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39至40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41頁) 
22
方溪溱
(未提告)
114年2月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方溪溱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方溪溱收取右列金額,為警查獲而未遂。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陳沅皓
114年5月26日以空軍一號寄出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7日12時6分許
A04
114年5月27日14時30分許,在南投縣○○鄉○○巷00○0號,交付現金200萬元款項予車手「陳勁元」,然止於未遂。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43至44頁)
2.另案被告陳勁元之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44頁反面至46頁反面)
3.車手正面照片、工作證照片、「理財存款憑證」照片、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47至56頁)
4.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57頁) 
23
陳及人
(提告)
114年2月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陳及人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陳及人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陳沅皓
114年5月26日以空軍一號寄出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9日10時18分許
A04
114年5月29日10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旁,交付現金49萬3,000元予車手「林志文」。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59至60頁反面)
2.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61頁) 
24
陳錦秀
(提告)
114年2月2日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陳錦秀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陳錦秀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於114年4月初以不詳超商寄送予門號操作者
114年4月11日18時35分許
A04
114年4月11日19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彌陀郵局,交付現金30萬元予車手「羅翰瑋」。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63至64頁)
2.「和元現金投資存款收據」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65頁反面)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公務電話紀錄簿(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65頁)
4.與A04之通話紀錄(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66頁)
25
孫毓庭
(提告)
114年2月4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孫毓庭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孫毓庭收取右列金額,其總遭詐。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陳沅皓
114年5月26日以空軍一號寄出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9日13時50分許
A04
114年5月29日14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轉角之停車場,交付現金100萬元予車手「林志文」。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69至70頁反面)
2.「增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條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71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73頁)  
26
呂育任
(提告)
114年2月9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呂育任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呂育任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以三重空軍一號寄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6月2日13時47分許
A04
114年6月2日14時1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交付現金268萬元予車手「鄭志文」。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75至76頁)
2.「商業操作合約書」照片、工作證照片、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76、82頁及其反面、第85頁反面至86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87頁)  
27
王維敏
(提告)
114年2月10日19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王維敏佯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王維敏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以三重空軍一號寄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6月3日18時7分許
A04
114年6月3日18時2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交付現金145萬元予車手「莊雅惠」。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89至93頁反面)
2.「收款收據」影本、切結保證書影本(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94、95頁、第96頁反面)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99頁)  
28
詹青萍
 (提告)
114年2月11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詹青萍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詹青萍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5月19日9時18分許
秦祐涵
114年5月19日14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5樓,交付現金100萬元予車手「朱玫琁」。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101至104頁反面)
2.「台元投資有限公司」收據(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105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108頁) 
29
翁丁富
(提告)
114年2月12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翁丁富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翁丁富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以三重空軍一號寄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3日9時39分許
秦祐涵
114年5月23日間,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交付現金50萬元予車手「林淑蕙」。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111至112頁反面)
2.「士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照片、工作證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113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114頁)  
30
游舒雅
 (提告)
114年2月13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游舒雅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游舒雅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王越
114年4月23日間以空軍一號寄送予右列門號操作者
114年4月30日13時56分許
A04
114年4月30日14時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交付現金250萬元予車手「陳明玉」。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116至117頁)
2.「勝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120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公務電話紀錄簿(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119頁)
4.與A04之通話紀錄(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126頁)
31
鄭晴雄
 (提告)
114年2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鄭晴雄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鄭晴雄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於114年4月初以不詳超商寄送予門號操作者
114年4月14日12時59分許
A04
114年4月14日13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0號,交付現金80萬元予車手「彭錫潔」。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129至130頁)
2.「泰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131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公務電話紀錄簿(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131頁反面)
4.與A04之通話紀錄(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132頁) 
32
林瞳樑
 (提告)
114年2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林瞳樑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林瞳樑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王越
114年4月23日間以空軍一號寄送予右列門號操作者
114年5月1日14時48分許
A04
114年5月1日14時5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交付現金55萬元予車手「余俊霖」。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135至137頁)
2.「鑫鴻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照片、工作證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139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公務電話紀錄簿(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138頁)
4.與A04之通話紀錄(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146頁) 
33
蕭周阿月
 (提告)
114年2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蕭周阿月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蕭周阿月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王越
114年4月23日間以空軍一號寄送予右列門號操作者
114年5月5日19時45分許
A04
114年5月5日19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交付現金100萬元予車手「張秉豐」。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149至150頁反面)
2.「志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款單據憑證影本(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151頁反面)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公務電話紀錄簿(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151頁)
4.與A04之通話紀錄(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166頁)  
34
陳珈萍(提告)
114年2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陳珈萍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陳珈萍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以三重空軍一號寄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1日19時22分許
秦祐涵
114年5月21日19時30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交付現金112萬元予車手「林淑蕙」。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169至170頁反面)
2.「長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據影本、商業操作合約書影本、雙喜投資操作契約書影本(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171頁、第192、193至196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197頁)   
35
王善民(提告)
114年2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王善民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王善民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以三重空軍一號寄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2日12時56分許
秦祐涵
114年5月22日1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交付現金250萬元予車手「周彥丞」。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199至203頁)
2.「華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照片、工作證照片、車手照片、華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金融管理委員會之協議書(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204頁、第211至213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214頁) 
36
林月嬌(提告)
114年2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林月嬌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林月嬌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以三重空軍一號寄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3日16時46分許
秦祐涵
114年5月23日16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交付現金160萬予車手「許紘榮」。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217至218頁)
2.「繳款書」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218頁反面)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220頁)  
37
魏玉菱(提告)
114年2月18日17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魏玉菱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魏玉菱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以三重空軍一號寄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6月2日15時48分許
A04
114年6月2日15時5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旁公園內,交付現金24萬元予不詳之車手。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222至223頁反面)
2.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242頁、第248頁反面、第251頁及其反面)、增懋營業員帳號頁面(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249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二第265頁)  
38
柯黃玉鑾
 (提告)
114年2月19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柯黃玉鑾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柯黃玉鑾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於114年4月初以不詳超商寄送予門號操作者
114年4月16日9時39分許
A04
114年4月16日10時4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對面公園,交付現金100萬元予車手「王秋英」。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2至3頁
2.「立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4頁反面)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公務電話紀錄簿(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4頁)
4.與A04之通話紀錄(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5頁)
39
蔡豐田
 (提告)
114年2月25日11時14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蔡豐田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蔡豐田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間以空軍一號寄出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1日9時28分許
秦祐涵
114年5月21日9時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交付現金351萬2,900元予車手「陳勁元」。
1.告訴代理人蔡家鈴之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8至9頁)
2.收據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0、13頁反面)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4頁) 
40
黃士誠
 (提告)
114年2月底,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黃士誠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黃士誠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王越
114年4月23日間以空軍一號寄送予右列門號操作者
114年5月13日12時59分許
A04
114年5月13日15時25分許,在高雄市路○區路○○路0號,交付85萬元予車手「許麗嬌」。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6至17頁)
2.「和元現金投資存款收據」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8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9頁) 
41
盧玫君
 (提告)
114年2月底,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盧玫君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盧玫君收取右列金額,嗣負責收款250萬元之右列車手為警方當場逮捕而未遂。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王越
114年4月23日間以空軍一號寄送予右列門號操作者
114年5月13日9時13分許
A04
114年5月13日9時3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交付現金250萬元予車手「何坤龍」。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21至22頁)
2.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31、32頁) 
42
鄭菁如
 (提告)
114年3月1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鄭菁如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鄭菁如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於114年4月初以不詳超商寄送予門號操作者
114年4月11日16時56分許
A04
114年4月11日16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交付現金63萬元予車手「洪縈縈」。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34至35頁)
2.「臺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照片、工作證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36頁)
3.左列門號114年4月11日與告訴人之通話時間紀錄(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37頁) 
43
劉農平
 (提告)
114年3月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劉農平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劉農平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王越
114年4月23日間以空軍一號寄送予右列門號操作者
114年5月13日9時31分許
A04
114年5月13日9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7樓,交付現金172萬元予車手「殷瑞宏」。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40至41頁)
2.「雙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41頁反面)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44頁)
44
張鈺青
 (提告)
114年3月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張鈺青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張鈺青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王越
114年4月23日間以空軍一號寄送予右列門號操作者
114年5月13日12時30分許
A04
114年5月13日間,在新北市新莊區之不詳地點,交付40萬元予車手「梁佩玲」。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46至49頁反面)
2.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50頁) 
45
劉淑貞
 (提告)
114年3月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劉淑貞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劉淑貞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間以空軍一號寄出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0日9時2分許
秦祐涵
114年5月20日9時1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交付現金30萬元予車手「鄧承風」。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52至53頁)
2.「博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款收據影本(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53頁反面)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54頁) 
46
范慕敏(提告)
114年3月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范慕敏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范慕敏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以三重空軍一號寄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6日9時55分許
秦祐涵
114年5月26日11時許,在高雄市苓雅區永平路與苓安路停車場,交付現金320萬元予車手「趙秝品」。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56至57頁反面)
2.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58頁) 
47
蘇麗鳳
 (提告)
114年3月2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蘇麗鳳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蘇麗鳳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王越
114年4月23日間以空軍一號寄送予右列門號操作者
114年5月13日19時44分許
A04
114年5月16日間,在新北市新莊區不詳地點,交付現金80萬元予車手「陳宥綸。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61至63頁反面)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公務電話紀錄簿(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64頁)
3.「和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專用收款收據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64頁反面、第66頁)
 
48
林語庭
 (提告)
114年3月3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林語庭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林語庭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王越
114年4月23日間以空軍一號寄送予右列門號操作者
114年5月13日11時47分、52分許(114偵48128被害人卷三第82頁)
A04
114年5月13日11時5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交付50萬元予車手「陳勁元」。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73至78頁)
2.與A04之通話紀錄(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79頁)
3.繳款書(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80頁)
4.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82頁) 
49
黃鈴鈞(提告)
114年3月3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黃鈴鈞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黃鈴鈞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陳沅皓
114年5月26日以空軍一號寄出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7日13時15分許
A04
114年5月27日13時15分許,在臺南市○市區○○路00號,交付現金41萬元予車手「吳大偉」。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84至85頁)
2.本院證述(本院金訴字卷三第191至193頁)
3.「樂天證券交割憑證」(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85頁反面)
4.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86
50
林國榮(提告)
114年3月4日14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林國榮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林國榮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陳沅皓
114年5月26日以空軍一號寄出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8日10時1分許
A04
114年5月28日10時17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交付現金93萬5,000元、黃金(價值306萬5,000元)共計400萬元予車手「張光遠」。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88至89頁)
2.「泓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據照片、商業合約保密協議書照片、工作證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90頁、第92頁、第93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95頁)  
51
楊國光
(提告)
114年3月5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楊國光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楊國光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於114年4月初以不詳超商寄送予門號操作者
114年4月14日11時19分許
A04
114年4月14日11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交付現金30萬元予車手「李翊寧」。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97至98頁反面)
2.「保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據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99頁反面)
3.與A04之通話紀錄(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00頁)  
52
許自旭
 (提告)
114年3月6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許自旭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許自旭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王越
114年4月23日間以空軍一號寄送予右列門號操作者
114年5月13日14時2分許
A04
114年5月13日14時許,在宜蘭縣○○市○○路000號,交付現金155萬3,808元予車手「殷瑞宏」。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03至105頁反面)
2.「順鑫國際現金儲匯收據」影本、商業操作合作協議影本(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06頁、第112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13頁)  
53
陳妍馨
(提告)
114年3月9日22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陳妍馨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陳妍馨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於114年4月初以不詳超商寄送予門號操作者
114年4月8日16時3分許
A04
114年4月8日16時13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號,交付現金123萬元予車手「王秋英」。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15至117頁)
2.「瑞商投資」存款憑證單影本(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18頁)
3.與A04之通話紀錄(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19頁)   
54
鄭家承
 (提告)
114年3月14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鄭家承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鄭家承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於114年4月初以不詳超商寄送予門號操作者
114年4月9日12時45分許
A04
114年4月9日12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烏日澄清醫院,交付現金35萬5,000元予車手「洪縈縈」。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22至123頁)
2.「雙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照片、工作證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25頁)
3.與A04之通話紀錄(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26頁)   
55
沈忠和
 (提告)
114年3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沈忠和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沈忠和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於114年4月初以不詳超商寄送予門號操作者
114年4月15日14時59分許
A04
114年4月15日15時22分許,在嘉義縣朴子市苦瓜寮126號,交付現金100萬元予車手「李翊寧」。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29至130頁)
2.「Two Sigma 對沖基金投資公司」收據影本(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32頁)
3.與A04之通話紀錄(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33頁)   
56
黃嘉勝
 (提告)
114年3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黃嘉勝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黃嘉勝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王越
114年4月23日間以空軍一號寄送予右列門號操作者
114年5月12日22時4分許
A04
114年5月12日22時1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交付黃金條塊3塊(價值966萬9,945元)予車手「馮泰秀」。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36至140頁反面)
2.「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41頁反面)
3.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43至144頁反面)
4.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45頁)   
57
張文樺
 (提告)
114年3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張文樺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張文樺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王越
114年4月23日間以空軍一號寄送予右列門號操作者
114年5月13日9時31分許
A04
114年5月13日9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摩斯漢堡內湖門市,交付現金130萬元予車手「陳勁元」。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47至148頁)
2.「寶船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國庫股款存入回單」影本及照片、工作證照片、聲明書暨開戶同意書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49頁反面、第154頁、第160頁)
3.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57頁反面、第158頁反面、第162頁反面至第170頁)
4.J.P.Morgam軟體截圖(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60頁反面至第162頁)
5.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72頁)   
58
王伯東(提告)
114年3月18日20時48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王伯東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王伯東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陳沅皓
114年5月26日以空軍一號寄出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8日17時33分許
A04
114年5月28日1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交付現金30萬元予車手「張宏誠」。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74至176頁)
2.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76頁反面)
3.投資契約、工作證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77頁)
4.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78 頁)  
59
陳文川
 (提告)
114年3月19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陳文川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陳文川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於114年4月初以不詳超商寄送予門號操作者
114年4月16日15時12分許
A04
114年4月16日15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0○0號,交付現金62萬元予車手「蔡秉彥」。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80至181頁)
2.收據憑證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83頁)
3.與A04之通話紀錄(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84頁)   
60
廖柏淮
 (提告)
114年3月19日11時2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廖柏淮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廖柏淮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於114年4月初以不詳超商寄送予門號操作者
114年4月17日8時36分許
A04
114年4月17日8時45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交付現金30萬元予車手「陳玟發」。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87至188頁)
2.「長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據影本(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89頁反面)
3.與A04之通話紀錄(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91頁)  
61
鄭金美(提告)
114年3月21日間,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鄭金美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鄭金美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以三重空軍一號寄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2日9時4分許
秦祐涵
114年5月22日9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交付現金40萬元予車手「林慧貞」。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94至195頁)
2.「華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95頁反面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96頁)  
62
張心香(提告)
114年3月21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張心香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張心香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陳沅皓
114年5月26日以空軍一號寄出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8日9時7分許
A04
114年5月28日9時1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交付現金60萬元予不詳之車手。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198至199頁)
2.繳款書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200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201頁)  
63
郭明隆(提告)
114年3月23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郭明隆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郭明隆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以三重空軍一號寄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3日12時22分許
秦祐涵
114年5月23日12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交付現金270萬予車手「陸宜美」。
1.告訴代理人郭冠廷之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203至210頁反面)
2.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含收款收據、工作證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211頁)
3.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212至218頁)
4.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226頁) 
64
邱契庭
(未提告)
114年3月26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邱契庭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邱契庭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5月16日17時35分許
A04
114年5月16日17時4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交付現金20萬元予車手「周豐文」。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228至229頁)
2.「大昕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230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231頁)  
65
胡玉金
(提告)
114年3月28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胡玉金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胡玉金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以三重空軍一號寄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1日20時34分許
秦祐涵
114年5月21日20時40分許,在花蓮縣○里鄉○○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交付現金1,040萬元予車手「馮泰秀」。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233至234頁反面)
2.「臺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影本、商業操作合作協議影本(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235頁、第236頁反面)
3.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假投資軟體截圖(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240至241頁反面)
4.工作證照片、車手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243頁反面)
5.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244頁)    
66
楊和德
(提告)
114年3月底,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楊和德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楊和德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5月19日8時58分許
秦祐涵
114年5月19日9時3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對面停車場,交付現金20萬元予不詳之車手。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246至248頁)
2.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假投資軟體截圖(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249至254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255頁) 
67
曾依婷
 (提告)
114年3月底,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曾依婷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曾依婷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以三重空軍一號寄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2日10時7分許
秦祐涵
114年5月22日10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交付現金65萬元予不詳之車手。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257至258頁反面)
2.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259頁) 
68
李麗香
 (提告)
114年3月31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李麗香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李麗香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於114年4月初以不詳超商寄送予門號操作者
114年4月14日12時55分許
A04
114年4月14日13時0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號統一超商仁里門市,交付現金50萬元予車手「蔡秉彥」。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261至262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公務電話紀錄簿(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263頁)
3.「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影本(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264頁)
4.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假投資軟體截圖(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267頁反面)
5.與A04之通話紀錄(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三第268頁)
69
林和緯(提告)
114年4月6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林和緯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林和緯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以三重空軍一號寄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2日14時46分許
秦祐涵
114年5月22日15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交付現金100萬元予車手「趙秝品」。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2至3頁)
2.「行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4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5頁) 
70
古義明(未提告)
114年4月8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古義明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古義明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陳沅皓
114年5月26日以空軍一號寄出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8日10時53分許
A04
114年5月28日11時許,在苗栗縣○○鎮○○路00○0號,交付現金20萬元予車手「張宥誠」。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7至8頁反面)
2.「力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據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9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0頁) 
71
梁菊珠(提告)
114年4月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梁菊珠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梁菊珠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陳沅皓
114年5月26日以空軍一號寄出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8日12時0分許
A04
114年5月28日12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交付現金200萬元予車手「張光遠」。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2至13頁)
2.「聯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4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5頁)  
72
許敬義
 (提告)
114年4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許敬義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許敬義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王越
114年4月23日間以空軍一號寄送予右列門號操作者
114年5月13日9時21分許
A04
114年5月13日9時2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交付現金100萬元予車手「陳丁豪」。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8至20頁)
2.商業操作合約書影本(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22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23頁) 














 
73
邱宥晨
 (提告)
114年4月20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邱宥晨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邱宥晨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5月19日10時26分許
秦祐涵
114年5月19日11時1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交付現金40萬元予車手「林慧貞」。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25至25頁反面)
2.「維諾森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收據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28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29頁)  
74
高茌華
(未提告)
114年4月21日19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高茌華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高茌華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陳沅皓
114年5月26日以空軍一號寄出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8日17時31分許
A04
114年5月28日19時3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5樓,交付現金120萬元予車手「王紳鉉」。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31至32頁反面)
2.「力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據影本(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34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35頁)







 
75
高伯翔
 (提告)
114年4月22日15時22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高伯翔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高伯翔收取右列金額,嗣負責收款98萬元之右列車手為警方當場逮捕而未遂。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王越
114年4月23日間以空軍一號寄送予右列門號操作者
114年4月29日18時50分許
A04
114年4月29日18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交付現金98萬元予車手「蔡承諺」時,為警查獲。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37至38頁)
2.與A04之通話紀錄(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42頁) 
76
林玉枝
(提告)
114年4月23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林玉枝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林玉枝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王越
114年4月23日間以空軍一號寄送予右列門號操作者
114年5月14日9時2分許
A04
114年5月14日9時16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交付現金180萬元予車手「殷瑞宏」。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45至46頁)
2.「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47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48頁) 
77
李美齡
 (提告)
114年4月23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李美齡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李美齡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王越
114年4月23日間以空軍一號寄送予右列門號操作者
114年5月13日16時44分許
A04
114年5月13日16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交付現金110萬元予車手「胡哲偉」。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50至51頁反面)
2.「行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影本、商業操作合約書影本(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52頁、第60頁)
3.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61至62頁)
4.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65頁) 
78
楊清斌(提告)
114年4月24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楊清斌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楊清斌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陳沅皓
114年5月26日以空軍一號寄出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7日17時22分許
A04
114年5月27日18時30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0號對面,交付現金12萬元予車手「陳芬芳」。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67至68頁)
2.「保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影本(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69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70頁) 
79
葉玟槿
(提告)
114年4月26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葉玟槿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葉玟槿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5月16日13時49分許
A04
114年5月16日14時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交付現金26萬元予不詳之車手。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72至73頁)
2.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大昕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影本(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74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75頁)  
80
林劉家葉
 (未提告)
114年4月27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林劉家葉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林劉家葉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陳沅皓
114年5月26日以空軍一號寄出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7日17時20分許
A04
114年5月27日18時4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交付現金10萬元予車手「蔡莊偉」。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77至78
2.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79頁) 
81
黃國書
 (提告)
114年5月1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黃國書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其收取右列金額,嗣負責收款100萬元之右列車手為警方當場逮捕而未遂。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王越
114年4月23日間以空軍一號寄送予右列門號操作者
114年5月13日12時36分許
A04
114年5月13日12時47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號,交付100萬元現金予車手「陳丁豪」。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81至82頁反面)
2.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87頁)

82
蘇明珠
 (提告)
114年5月1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蘇明珠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蘇明珠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王越
114年4月23日間以空軍一號寄送予右列門號操作者
114年5月13日16時54分許
A04
114年5月13日17時23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摩斯漢堡莊敬門市,交付現金100萬元予車手「陳勁元」。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89至92頁反面)
2.「宏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照片、操作契約書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93、99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00、101頁) 
83
林麗玲(提告)
114年5月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林麗玲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林麗玲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以三重空軍一號寄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3日17時49分許
秦祐涵
114年5月23日17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對面,交付現金220萬元予車手「莊丞昊」。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03至104頁反面)
2.「聯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據(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05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08、109頁) 
84
史施志傑
 (提告)
114年5月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史施志傑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史施志傑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以三重空軍一號寄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4日16時23分許
秦祐涵
114年5月24日16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交付現金100萬元予車手「許銘修」。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11至112頁)
2.「士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13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14頁) 
85
張玄軍(提告)
114年5月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張玄軍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張玄軍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以三重空軍一號寄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6月2日12時7分許
A04
114年6月2日12時許,在臺中市神岡區豐洲路與前寮路口,交付現金22萬元予車手「王紳鉉」。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16至117頁反面)
2.「聯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據(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18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19頁) 
86
林忠賓(提告)
114年5月2日15時23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林忠賓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林忠賓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6月4日11時26分許
A04
114年6月4日12時39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旁,交付現金50萬元予車手「王佩茹」。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21至122頁)
2.「正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收據單影本、商業契約書影本(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24、127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28頁) 
87
柯新興(提告)
114年5月7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柯新興佯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柯新興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以三重空軍一號寄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6月3日12時20分許
A04
114年6月3日13時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號,交付現金30萬元予車手「蘇棨泓」。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30至131頁)
2.「宏展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影本、商業協議合約書影本、商業操作合約書影本、工作證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31頁反面、第133頁反面、第136頁反面、第140頁反面)
3.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37頁反面至140頁)
4.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42頁) 
88
許璧纓(提告)
114年5月15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許璧纓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許璧纓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以三重空軍一號寄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5月22日12時58分許
秦祐涵
114年5月22日13時4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交付現金52萬元予車手「趙秝品」。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44至145頁)
2.「聯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據影本(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45頁反面)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46頁) 
89
朱振發(提告)
114年5月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朱振發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朱振發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以三重空軍一號寄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6月2日11時20分許
A04
114年6月2日11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之慈聖宮門口停車場,交付現金200萬元予車手「邱雅伶」。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48至149頁)
2.商業操作合約書影本、宏遠/哲睿交割憑證影本(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49頁反面、第150頁)
3.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51頁反面至153頁)
4.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54頁)  
90
劉孔暉(提告)
114年5月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劉孔暉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劉孔暉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以三重空軍一號寄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6月3日11時8分許
A04
114年6月3日1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交付現金25萬元予車手「莊雅惠」。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56至157頁)
2.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假投資網站頁面、工作證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58至160頁反面)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61頁) 
91
林文川(提告)
114年5月28日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林文川施以假性交易之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林文川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114年5月19日以三重空軍一號寄予右列操作者
114年6月2日15時13分許
A04
114年6月2日間,在高雄市○○區○○路00號,交付現金15萬8,100元予車手「林鴻章」。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63至163頁反面)
2.「浪凡網路科技股份有公司」收據影本(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64頁
3.通訊監察譯文(114年度偵字第48128號被害人卷四第165頁) 
92
A03
(提告)
114年4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投資之詐術,A03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A03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
0000000000
序號
000000000000000
A05
於114年4月初以不詳超商寄送予門號操作者
114年4月16日14時3分許
A04
114年4月16日14時1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交付現金30萬元予車手「王秋英」。
1.警詢證述(114年度偵字第57596號卷第10至12頁)
2.「瑞商投資」存款憑證單影本、工作證照片(114年度偵字第57596號卷第14、16頁反面)
3.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57596號卷第19頁)
4.與A04之通話紀錄(114年度偵字第57596號卷第21頁反面) 
附表二:A04所犯之罪刑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附表一編號1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
如附表一編號3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
如附表一編號4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
如附表一編號5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
如附表一編號6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
如附表一編號8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如附表一編號11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8
如附表一編號13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
如附表一編號15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如附表一編號16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如附表一編號17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如附表一編號19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如附表一編號20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如附表一編號22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5
如附表一編號23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如附表一編號24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
如附表一編號25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如附表一編號26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9
如附表一編號27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如附表一編號30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1
如附表一編號31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如附表一編號32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如附表一編號33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如附表一編號37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如附表一編號38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如附表一編號40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如附表一編號41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8
如附表一編號42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如附表一編號43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0
如附表一編號44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1
如附表一編號47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如附表一編號48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如附表一編號49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4
如附表一編號50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35
如附表一編號51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6
如附表一編號52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7
如附表一編號53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8
如附表一編號54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9
如附表一編號55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如附表一編號56
A04犯修正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伍佰萬元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41
如附表一編號57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如附表一編號58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3
如附表一編號59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4
如附表一編號60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5
如附表一編號62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6
如附表一編號64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7
如附表一編號68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8
如附表一編號70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9
如附表一編號71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0
如附表一編號72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1
如附表一編號74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如附表一編號75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53
如附表一編號76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4
如附表一編號77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5
如附表一編號78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6
如附表一編號79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7
如附表一編號80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8
如附表一編號81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59
如附表一編號82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0
如附表一編號85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1
如附表一編號86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2
如附表一編號87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3
如附表一編號89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4
如附表一編號90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5
如附表一編號91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6
如附表一編號92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三:秦祐涵所犯之罪刑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附表一編號2
秦祐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
如附表一編號7
秦祐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如附表一編號9
秦祐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如附表一編號10
秦祐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如附表一編號12
秦祐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如附表一編號14
秦祐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7
如附表一編號18
秦祐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
如附表一編號21
秦祐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如附表一編號28
秦祐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如附表一編號29
秦祐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如附表一編號34
秦祐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如附表一編號35
秦祐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3
如附表一編號36
秦祐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
如附表一編號39
秦祐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5
如附表一編號45
秦祐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如附表一編號46
秦祐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7
如附表一編號61
秦祐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如附表一編號63
秦祐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9
如附表一編號65
秦祐涵犯修正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伍佰萬元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20
如附表一編號66
秦祐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1
如附表一編號67
秦祐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如附表一編號69
秦祐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如附表一編號73
秦祐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4
如附表一編號83
秦祐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5
如附表一編號84
秦祐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如附表一編號88
秦祐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A04應沒收之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
1
IPHONE12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
2
IPHONE13PRO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
3
SIM卡(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壹批
附表五:秦祐涵應沒收之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
1
IPHONE16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
附表六:王越應沒收之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
1
白IPHONE16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
2
黑IPHONEXS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