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1857號
原 告 新北產業園區忠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被 告 謝枝城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14年度易字第7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謝枝城被訴背信案件,
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溫家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