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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51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14號
原      告  鉅辰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魏士傑

被      告  蔡易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及聲明,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法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者,應以被告所涉之犯罪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為其前提。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詐欺取財、業務過失傷害等事實,未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有本院刑事科查詢戳章1個在卷可證,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屬不合法,即應予駁回,又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