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82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28號
原      告  郭志強
被      告  吳宗翰  (年籍、住所不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01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第502條第1項規定:「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提起是項訴訟,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足為之;亦即,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原告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之人。
二、經查,原告郭志強對被告吳宗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因被告並非此部分刑事案件之被告,且無證據證明被告共犯本案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而屬共同侵權行為人,故原告向本院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違背前揭規定,是此部分原告之訴亦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三、至本件雖另有未載明被告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住居所等起訴不合程式情形,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並非合法,業如上述,本件尚無命原告補正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羅盈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