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990號
原 告 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鄭竣獻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5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刑事附帶民事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560號判決書
可佐,
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陳安信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