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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交附民字第 18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84號
原 告 洪範
被 告 毛友為
宸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葉輝華
上列被告毛友為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1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
不得
抗告
)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