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原易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原易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泳醇



具  保  人  許雅鈞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4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雅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
(一)具保人許雅鈞因被告李泳醇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5年2月24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憑。茲因本院於115年6月4日合法傳喚被告到庭行審理程序,被告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復經拘提無著,有本院115年3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報到明細、拘票及報告書等文件在卷可參。又被告無在監、在押情事,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附卷可佐
(二)本院另依具保人指定地址合法通知具保人於115年6月4日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並於通知書備註沒入保證金法律效果,具保人卻仍未能履行,而且具保人並非在監、在押等節,亦有本院送達證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文件在卷可證,顯見被告已逃匿,根據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逸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