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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單禁沒字第 237 號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君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麻2瓶均沒收銷燬。 理 由 被告陳怡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80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大麻2瓶,既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當屬違禁物無疑。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扣案物,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琮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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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