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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單禁沒字第 2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麻2瓶均沒收銷燬
  理 由
被告陳怡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8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大麻2瓶,既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當屬違禁物無疑。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扣案物,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