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達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送達代收人 蕭智元
律師
代 表 人 蔡明達 址同上
被 告 尤祐民
被 告 許智盛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蕭智元律師
被 告 黃玄宗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1931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沒收標的」欄位所示之軟體程式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1931號被告尤祐民等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電腦中所衍生未授權之軟體程式電磁紀錄,為
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等人所有,業經被告等人調詢及
偵查中供述明確,
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
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上列被告等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19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等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腦中,有如附表所示未授權「Creo2.0」、「Creo9.0」軟體程式,係為被告等人所有,本案違反著作權法犯罪所衍生之物,此節為被告等人所自承(見他卷第197至200、251至255、291至294頁),並有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整理之達建公司最終侵權裝置整理清單在卷可稽(見偵51931卷第198頁),堪以認定。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等扣押物內之侵權軟體,合於上開規定,自應予以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昱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 使用者代號(詳附件九)/mac address(詳 扣押物品清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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