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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單禁沒字第 6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家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72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夏家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7238號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再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於民國11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12月23日以114年度毒偵字第7238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9頁至第26頁),再經核閱該不起訴處分書後認為無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毒偵卷第63頁至第64頁、第65頁、第142頁),以認定,是檢出依托咪酯成分,而依托咪酯扣案時原為第二級毒品,已經行政院於115年6月25日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改列第一級毒品,自同年月00日生效,是現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毒品,屬違禁物,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煙彈等物,爰依前揭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知,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與數量
檢出毒品成分
鑑定報告
1
煙彈1個

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毛重約5.41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5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