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家偉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7238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夏家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7238號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
違禁物,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再按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於民國11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12月23日以
114年度毒偵字第7238號
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119頁至第26頁),再經核閱該
不起訴處分書後認為無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
鑑定結果檢出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與
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各1份
在卷可稽(毒偵卷第63頁至第64頁、第65頁、第142頁),
堪以認定,是檢出依托咪酯成分,而依托咪酯扣案時原為第二級毒品,已經行政院於115年6月25日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改列
第一級毒品,自同年月00日生效,是現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1款規定之
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煙彈等物,爰依前揭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之。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
諭知,
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宗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附表:
| | | |
| |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5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