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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單禁沒字第 7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任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78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80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任宏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78號、第1180號、第1182號為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78號、第1180號、第1182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成分等情,分別有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參屬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是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不予宣告沒收。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瓶,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注射針筒2支、吸食管1支,經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參;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亦供承上開器具係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上開器具因殘留第二級毒品,且與其內毒品無法析離,應將之同視為違禁物,沒收銷燬之。
 ㈣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九庭 法 官 高國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抗告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1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淨重0.1420公克,驗餘淨重0.1073公克
2
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1瓶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
淨重12.7465公克,驗餘淨重11.7344公克
3
注射針筒2支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成分
4
吸食管1支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