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鮑曉慧
被 告 羅國添
被 告 祥森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
人法定代理
人 沈孟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簡字第5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祥森工程有限公司、沈孟慈雖非該案被告,惟原告
起訴主張被告祥森工程有限公司及該公司法定
代理人沈孟慈為被告羅國添之雇主,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故原告起訴應屬
適法,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王麗芳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