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4號
原 告 林○桂 (姓名、地址詳卷) 訴訟
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楊詠誼律師
被 告 吳昆霖
吳晴弘
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崑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昆霖、吳晴弘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嗣因
告訴人即原告林美桂對於被告吳昆霖、吳晴弘
撤回告訴,而經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081號判決
公訴不受理,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
揆諸前開規定,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吳智勝
書記官 蘇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