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11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4號
原      告  林○桂  (姓名、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楊詠誼律師
被      告  吳昆霖

            吳晴弘

            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崑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昆霖、吳晴弘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因告訴人即原告林美桂對於被告吳昆霖、吳晴弘撤回告訴,而經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08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開規定,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