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8號
原 告 梁永
被 告 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被告陶賢偉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易字第5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陶賢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以115年度審交易字第534號刑事判決
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