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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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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金訴字第 12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2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皓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0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定民國一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一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原定民國115年9月28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前開宣判日期為國定假日,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程序耗費及當事人之奔波勞頓,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變更宣判期日之必要,爰將本案原宣判期日變更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