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易字第9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驊瑱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
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劉驊瑱因家暴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
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安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