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簡上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
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所定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15年9月4日裁定
予以羈押。茲因本院同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借被告執行
另案,被告已於115年9月16日起開始執行
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
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
可考,是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前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謝依庭
法 官 黃園舒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蘇泰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