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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15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智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02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A02因犯戶籍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2份在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罪刑有得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受刑人復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故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併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正當。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41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3年8月7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587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3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5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加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2月)。準此,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受刑人就本次定應執行刑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宗所附之意見查詢表)等各項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非屬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罪,揆諸前揭解釋意旨,與附表編號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自無庸就執行刑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附表:受刑人A02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戶籍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01/14
111/01/14
113/06/2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36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360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79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侵訴字第141號
112年度侵訴字第141號
115年度審簡字第77號
判決日期
113/06/27
113/06/27
115/01/2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侵訴字第141號
112年度侵訴字第141號
115年度審簡字第7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8/07
113/08/07
115/02/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25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259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098號
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458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