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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32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威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威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賴威成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4/12/05
114/09/20
114/11/13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速偵字第1479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速偵字第1142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6078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4622號
114年度簡字第3637號
115年度審簡字第553號
判決日期
115/01/19
114/12/23
115/04/2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4622號
114年度簡字第3637號
115年度審簡字第55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03/03
115/05/21
115/05/1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註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567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573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8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