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3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振興
上列
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假釋付
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林振興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合計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4年4月18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聲請裁定等語。
二、
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1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
可稽。茲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三十庭 法 官 徐子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