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346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瑋玲




上列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瑋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瑋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13年12月7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199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