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346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津銓




上列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津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津銓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於民國113年9月20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61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張津銓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