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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360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6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威丞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威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威丞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2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賴威丞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21號),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15日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198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九庭 法 官 黎錦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