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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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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金訴字第 25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訴字第25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俞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3994號)及移送併辦(115年度偵字第14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俞辰自民國一一五年九月八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拘役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者」、「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俞辰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依卷內事證,其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嫌疑重大,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居住、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如主文所知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吳子毅

                  法 官 沈威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瑩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