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附民字第1771號
原 告 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楊俊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係以先存在一可資附麗之刑事訴訟程序為前提,如未先有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而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
二、查原告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15年6月11日對被告楊俊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一節,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及其上之本院收件章戳印在卷
可憑;然經本院刑事科
依職權查無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可資附麗之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本院
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刑事科查無」章戳印及錄事職章在卷
可考,顯見被告並無可資附麗之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本院,則原告逕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即屬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至原告之訴雖經本院以程序判決駁回,惟不影響原告
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於可資附麗之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本院後,再次循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途徑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楊肅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