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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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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附民字第 19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背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93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送達代收人  吳秉燁
被      告  葉欣璋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