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附民字第193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葉欣璋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