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附民字第 26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269號
原      告  蔡東成
被      告  龍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鵬賓
            林榮源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部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意旨參照),是參照前開條文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可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應以本案之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為前提,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揭明:「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等語益明。準此,如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涉犯之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法院,則原告所提民事訴訟自非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其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縱後刑事訴訟業已繫屬於法院,亦無法使該程式欠缺之瑕疵獲得治癒,法院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查原告雖具狀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情固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件戳章在卷可憑,惟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時,被告等所涉之刑事訴訟均尚未繫屬於本院,業經本院刑事科依職權查無何附麗之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本院等情,有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刑事科查無」戳章在卷可考,顯見原告起訴時,尚無何可資附麗之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於本院,且縱使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得附麗之刑事訴訟程序,嗣已繫屬於本院,仍無從治癒該程式之瑕疵,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另本案程序駁回之判決,並無礙於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或於該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吳子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