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附民字第371號
原 告 賴柏裕
被 告 騰謙國際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廖茂添
王明貞
上列被告因115年度易字第301號
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
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廖茂添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則關於原告對被告廖茂添、騰謙國際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原告對被告王明貞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
依檢察官起訴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王明貞並非對原告為侵占犯行之刑事被告,則原告對被告王明貞提起本件訴訟,自非合法,亦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初怡芃
法 官 林翊臻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劉軒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