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附民字第591號
原 告 張瀞文(住址詳卷)
被 告 郭宇軒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6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宇軒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690號),經原告張瀞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溫家緯
法 官 林建良
書記官 王與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