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附民字第645號
原 告 億東有限公司
被 告 吳俊德
葉威辰
上列被告因
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俊德、葉威辰被訴侵占等
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882號判決
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如上開案件之刑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此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楊子賢
法 官 許菁樺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