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附民字第 64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645號
原      告  億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瑋村
被      告  吳俊德
            葉威辰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俊德、葉威辰被訴侵占等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882號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如上開案件之刑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此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楊子賢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