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一?
原 告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己○○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右
當事人間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九號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聲明、陳述及
證據如附件(原告
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等被訴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被告丙○○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公訴
不受理;被告甲○○○、乙○○、丁○○、己○○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
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關於被告丙○○、甲○○○、乙○○、丁○○、己○○部分
,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 安 樂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
書記官 廖 婷 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