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ОО號
原 告 法寶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0九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
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晉 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
書記官 邱 美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