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九四號
原 告 甲○○株式會社
法定
代理人 山內博
訴訟代理人 廖國昌
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乙○○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谷 甫
法 官 林 漢 強
法 官 朱 耀 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