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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附民字第 3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九四號   原   告 甲○○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山內博   訴訟代理人 廖國昌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乙○○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谷 甫                   法 官 林 漢 強                   法 官 朱 耀 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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